陝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九條修正案

《陝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九條修正案》於1992年12月4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發布,自發布之日 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九條修正案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92年12月4日
  •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4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陝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九條修正案
(1992年12月4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陝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九條修改為:
第十九條 徵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
一、徵用耕地3畝以下(含本數,下同),其他土地10畝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徵用菜地10畝以下,耕地3畝以上30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上50畝以下,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
三、徵用西安市城區、郊區的菜地20畝以下,耕地3畝以上50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上100畝以下,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西安市城區、郊區人民政府徵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按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
四、徵用土地面積超過本條二、三項,不足五項規定數額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徵用耕地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准。
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青苗剷除和單位、民眾搬遷,按照征地審批許可權一併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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