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國家公園原生態產品認定辦法

《陝西省國家公園原生態產品認定辦法)》是陝西省林業局2023年7月14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國家公園原生態產品認定辦法
  • 發布單位:陝西省林業局
發布,全文,

發布

西安市、寶雞市、渭南市、漢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林業主管部門,局直屬有關單位:
為依託國家公園優勢,發展民族文化、生態旅遊、“秦嶺四寶”文化產品、特色農產品加工等相關產業,促進國家公園及其周邊區域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滿足人民民眾對優質生態產品、服務的需要,結合我省實際,我局研究制定了《陝西省國家公園原生態產品認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附屬檔案:陝西省國家公園原生態產品認定辦法(試行)
陝西省林業局
2023年7月14日

全文

陝西省國家公園原生態產品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大熊貓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大熊貓國家公園自然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為依託國家公園優勢,發展民族文化、生態旅遊、“秦嶺四寶”文化產品、特色農產品加工等相關產業,促進國家公園及其周邊區域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滿足人民民眾對優質生態產品、服務的需要,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陝西省國家公園原生態產品(以下簡稱原生態產品)的申請、受理、評估、認定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原生態產品,是指產地、生產過程在國家公園涉及縣(市、區)行政區劃範圍內,並且在《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適用區域範圍內,產品符合綠色環保、低碳節能、資源節約要求並具有原產地特徵和特性,且已獲得“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證書”“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等國家認證之一的良好生態型產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原生態產品認定,是指原生態產品及其生產環境經具備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確認符合認定條件,並經專家評審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後,給予相關證明的過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原生態產品標識,是指加施或印製於產品或其包裝上的國家公園標識。
第六條 省級國家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原生態產品的監督管理,組織原生態產品認定審核、專家評審、頒發證書,制定原生態產品發展規劃、政策制度、標準規範等。
第七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原生態產品受理、初審、推薦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原生態產品保護協調聯動機制,會同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共同推動原生態產品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產品認定
第八條 原生態產品認定實行自願原則。申請原生態產品認定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組織原生態產品生產、管理的質量控制措施;
(二)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業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至少有一名專職內檢員負責原生態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三)生產過程符合良好生態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規範標準要求;
(四)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
(五)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社會聲譽,申請前兩年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第九條 原生態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地、生產過程區域範圍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範圍;
(二)符合綠色環保、低碳節能、資源節約要求並具有原產地特徵和特性;
(三)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
(四)產品獲得國家相關認證之一且在有效期內。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公園原生態產品認定申請書》;
(二)資質證明檔案複印件及其他有關資信材料(經營許可證、認證證書等);
(三)生產和管理的質量控制措施,包括組織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和生產操作規程;
(四)最近一個生產周期投入品使用記錄複印件;
(五)生產工藝流程、產品技術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材料檔案,包括但不限於“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證書”“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等;
(六)申報單位近三年相關經營情況及業績;
(七)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申請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法律責任的聲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可靠,發現弄虛作假的,三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二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薦意見,報送省級國家公園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省級國家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推薦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由申請人委託具備檢測資質的機構對其申請產品和產地環境進行檢測認定;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託後,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及時安排現場勘察及產品抽樣,並自現場勘察及檢測完成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勘察、檢驗報告。
第十五條 省級國家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勘察、檢驗報告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依據專家評審意見作出是否頒證的決定。同意頒證的,由省級國家公園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證書;不同意頒證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認定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原生態產品標識;
(二)申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
(三)產品名稱、商標、型號、規格、產品特徵;
(四)證書編號;
(五)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七條 原生態產品認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按程式提出複查換證書面申請。
第三章 標識管理
第十八條 獲得原生態產品認定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獲證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可以在證書規定產品及其包裝、標籤、說明書上加施或印製原生態產品標識;或者在證書規定產品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行銷活動中、媒體介質上使用原生態產品標識。
第十九條 加施或者印製原生態產品標識,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要求或實際情況,採用以下方式:
(一)直接加貼或吊掛在產品或包裝物上;
(二)圖案壓模於金屬、塑膠等產品或包裝上;
(三)直接印刷在標籤、包裝物或說明書上。
第二十條 獲證單位應當在證書核定的品種、數量範圍內規範使用原生態產品標識,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不得超範圍或者逾期使用,不得塗改、濫用或者轉讓。
第二十一條 當獲得認定的原生態產品生產單位名稱、地址及生產經營條件等發生變化,獲證單位應當按照認定程式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獲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原生態產品產地環境、生產技術和質量安全控制標準,建立健全質量控制以及生產、銷售記錄製度,並對其生產的原生態產品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省級國家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認定後跟蹤檢查制度,組織監督檢查原生態產品產地、生產過程、標識使用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獲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國家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暫停或取消其原生態產品標識使用資格,收回認定證書:
(一)獲證產品的主要認定依據發生改變,不再符合原生態產品要求的;
(二)擅自變更生產單位名稱、產地環境、生產過程條件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標識和證書的;
(四)原生態產品產地生態環境發生變化,被污染、破壞不符合要求的;
(五)拒不接受管理監督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認定證書的;
(七)偽造、冒用、轉讓、買賣原生態產品認定證書和原生態產品標識的;
(八)有效期屆滿且沒有按要求申請換證的;
(九)其他需要暫停或取消證書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從事原生態產品認定、管理、檢測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國家公園各級管理機構在原生態產品認定過程中不收取費用,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陝西省林業局(大熊貓國家公園陝西省管理局)發布的《大熊貓國家公園(秦嶺)原生態產品認定辦法(試行)》(熊貓陝局發〔202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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