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陝西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陝西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9.10.08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陝西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0.08
  • 實施時間:1999.10.08
根據財政部1998年11月20日頒布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陝西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作如下修訂:
一、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修訂為:
(一)水泥生產企業(含水泥粉磨站)每生產銷售1噸袋裝水泥,以及建設單位或其它用戶每購買1噸袋裝水泥,應徵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總和為5元。
(二)水泥經銷商或用戶從省外購入袋裝水泥,按每噸5元標準徵收。
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訂為:“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發展散裝水泥工作。”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根據本規定修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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