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實施辦法

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單位、各設區市地震局(辦):
為規範我省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省地震局制定了《陝西省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陝西省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72號)、《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實施辦法》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陝西省行政區域內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地震局為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審批機關。
第二章 註冊申報程式
第四條 取得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受聘於一個具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並通過聘用單位向省地震局提出註冊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聘用單位提供有關申報材料,聘用單位應當進行核實並如實向省地震局提供申請材料,申請人和聘用單位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註冊申請包括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註銷註冊。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遺失或污損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
第七條 申請人應於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2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的,在申請初始註冊時,應當提供相應的繼續教育證明。
申請初始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表》(附表1);
(二)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所在單位意見;
(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契約複印件,或聘用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五)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八條 申請初始註冊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聘用單位將《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匯總表》(附表2)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一式二份報省級地震局;
(三)省級地震局審核上報材料,對符合條件者核發《陝西省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證》(以下簡稱《註冊證》)和執業印章。
第九條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
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延續註冊申請表》(附表3);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所在單位意見;
(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契約複印件,或聘用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五)達到註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十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聘用單位名稱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式,及時申請變更註冊。
申請變更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變更註冊申請表》(附表4);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所在單位意見;
(四)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契約複印件,或新聘用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同時提供工作調動證明複印件,或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係的證明,或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五)聘用單位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六)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身份證明複印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第十一條 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本人或聘用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式,及時提出註銷註冊申請。
(一)申請註銷註冊的;
(二)聘用單位破產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聘用單位被吊銷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
(五)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係的;
(六)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七)被依法撤銷註冊的;
(八)被依法吊銷註冊證書的;
(九)年齡超過70周歲的;
(十)喪失行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蹤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十一)受到刑事處罰,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註銷註冊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銷註冊申請表》(附表5);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註銷註冊條件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十二條 被註銷註冊或不予註冊的人員,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按初始註冊要求申請註冊。
第十三條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或污損,需要補辦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式申請補辦。
申請補辦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附表6);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的,應當提供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四)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的,應當提供污損的註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第三章 審核與審批
第十四條 對申請初始註冊、註銷註冊和變更註冊的,省地震局收到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準予註冊。
對申請延續註冊的,省地震局收到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準予延續。
對申請補辦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省地震局收到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補辦。
註冊審批後,其有效期為3年。變更註冊後,有效期執行原註冊證書的有效期限。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三)未達到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六)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七)申請人因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註冊,依法被審批機關撤銷註冊,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單位要求的;
(九)年齡超過70周歲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對批准註冊的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由省級地震局核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30日內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陝西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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