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經2011年10月2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
- 通過時間:2011年10月2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陝西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譯名為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 SNN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是對境內外捐資給陝西師範大學的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致力於加強陝西師範大學與境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爭取境內外各界的支持與捐贈,服務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陝西師範大學的投入和境內外校友及社會各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陝西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陝西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地址是:陝西師範大學長安校區(西安市長安區西長安街62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與境內外社會各界的聯繫與合作;
(二)接受境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商社和個人的自願捐款;
(三)依法募集、管理、運作各項基金,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四)按照本基金會宗旨及捐贈者意願,開展專項獎勵、資助等活動;
(五)開展其他與教育事業相關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為本基金會捐贈資金(超過100萬人民幣,含100萬元)或在業務領域內(行業、學科)具有重要影響;
(三)熟悉基金會的政策、法規,有較強的策劃和組織能力;
(四)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陝西師範大學提名,並與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學校、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協商提名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理事的產生、罷免和增補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的活動,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籌措募集教育基金;
(六)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變更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理事長可委託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理財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變更或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或授權代表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如果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導致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
(一)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陝西省民政廳、陝西省教育廳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違法違紀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 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出基金會的發展策略;
(五)研究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具體落實理事會決定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決定;
(三)擬訂和實施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五)向理事會做年度工作匯報;
(六)擬定專職工作人員用人計畫;
(七)審批基金會日常業務開支;
(八)負責處理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工作;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收入來源於:
(一)境內外校友和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二)依照章程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三)理財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四條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教學與科研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二)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和獎教金。獎勵優秀教師和學生,資助貧困學生;
(三)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技術開發及著作出版;
(四)根據捐贈者的意願,資助有利於學校發展的其他活動;
(五)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用途。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理財活動是指:
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項理財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經營性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上年度捐贈者名單和財產清單;
(三)本年度業務計畫和經費收支預算。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
(四)由於其它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符合本章程規定和本基金會宗旨的公益項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10月2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