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

陝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是指陝甘寧邊區政府於1942年2月頒布。共22條。主要規定: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階級、黨派、性別、職業和宗教都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居住、遷徙、信仰等的自由,並享有平等的民主權利。

保障邊區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財產及依法使用和收益的自由權(包括土地、房屋、債權及一切資財);除司法機關及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人無權逮捕或審訊人犯。司法機關在逮捕、審訊時要嚴格履行法定程式,不準對人犯施肉刑和逼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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