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離婚主義,是指夫妻雙方均享有離婚請求權,但法律對離婚條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張。即法律明確規定離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理由才準許離婚。故而又稱其為“有因離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限制離婚主義
是指夫妻雙方均享有離婚請求權,但法律對離婚條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張。即法律明確規定離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理由才準許離婚。故而又稱其為“有因離婚”。
最初資本主義國家立法規定離婚理由為一方有過錯,如通姦、虐待、遺棄、重婚、一方被判刑等等,享有離婚訴權的則是無過錯的一方。以後立法者又將一些非當事人的過錯,但婚姻關係卻不能維持的狀況,也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加以規定,如一方患有精神病、一方失蹤、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