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許可是指許可證持有人在獲得被許可的權利的同時也承擔了在一定期限內必須行使該項權利的義務或責任。在附義務許可中,如果被許可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從事被許可的活動或權利,便會為此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例如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使用國有土地,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我國《企業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在獲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一年內應開展經營活動,否則將視為自動放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附義務許可
- 外文名:Compulsory license
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 66、67 條,下列兩種情形屬於附義務許可:(1)開發利 用自然資源或者利用公共資源行政許可;(2)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行政 許可,如城市供水經營許可、供電經營許可、電信業務許可、郵政義務許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