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里巴巴公益基金會
- 外文名:Alibaba Foundation
- 類型:公益基金
- 成立時間:2011
- 總部:阿里巴巴集團
- 理事長:孫利軍
- 秘書長:王瑞合
業務範圍,發展歷史,組織章程,馬雲捐贈,
業務範圍
據阿里巴巴公益基金會的章程顯示,基金會以當下棘手的環境保護為主公益方向,初始基金5000萬元,今後發展的資金,主要來源於集團及其旗下公司的捐贈,公益範疇包括自然災害救助、扶貧助殘、幫助受助群體提高能力以改善生活條件,並將重點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支持環保類公益性組織的發展。
與其他非公募基金會不同的是,阿里巴巴公益基金會主要以環境保護作為公益方向,將企業平台模式及資源融入到公益領域,讓公益項目得以保持持續、健康發展,通過電子商務生態體系幫助了全球中小企業和創業者得到生存和發展,不僅授之於魚更是授之於漁。以阿里援建的青川公益項目為例,在重建過程中,阿里巴巴集團通過幫助青川本地年輕人開設50多家網店,以銷售蜂蜜、木耳、香菇等農副產品發展生計,2011年僅線上銷售額便超過500萬元,幫助400多戶農民增收,促進災區經濟可持續發展。
發展歷史
阿里巴巴公益基金會秘書長王瑞合表示,公益與商業模式結合是獨有的阿里公益模式,基金會將會在2012年二月率先在阿里巴巴集團員工內部推舉出10名公益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一方面讓員工直接參與到公益項目的評估和決策,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全體員工的公益意識。
2010年5月,阿里巴巴集團宣布從2010年起將集團年收入的0.3%撥作公益基金,主要用於環境保護,是國內網際網路企業首家環境保護基金。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是“阿里巴巴公益基金會”,英文名“ Alibaba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營造公益氛圍,發展公益事業,促進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5000 萬元,來源於發起人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自然災害救助、扶貧助殘、環境保護、改善及提升教育和醫療水平;
(二)喚醒公眾意識,開展公益傳播、營造公益氛圍,以網際網路方式推動公益基礎設施建設、創造人人參與機會;
(三)幫助受助群體提高能力以改善生活條件,支持助學、創就業的開展,推進社會良性地可持續發展; (四)支持非營利性組織發展及組織培訓、國際交流等活動;(五)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公益業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5-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會每屆為 3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關心和支持基金會的工作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參與議事決策。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理事會會議,對基金會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三) 勤勉盡責,積極參加和監督基金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四)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對基金會的各項工作實施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表決後的理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七)對任職期間知悉的基金會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八)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成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果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 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資助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基金會以普通決議通過的要求提交特別決議表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3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 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和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其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3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捐贈;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公益項目;
(二)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三)基金會固定資產購置;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業務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計畫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超過 4000 萬元的投資活動;
(三)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投資活動。本基金會的重大資助是指:
(一) 年度資助計畫;
(二) 超過 500 萬元的資助活動;
(三) 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資助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 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3月 31 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 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 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 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本基金會已開展的公益項目;
(二)資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公益項目。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11 年 12 月 08 日第一屆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章程修訂經 2015 年 6 月 30 日第二屆四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馬雲捐贈
2015年4月28日,由民政部、中央綜治委辦公室、全國總工會、團中央、全國婦聯聯合指導,公益時報社編制發布的“第12屆中國慈善排行榜”發布典禮在北京水立方舉行,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馬雲以124億元人民幣的捐贈額,獲新一屆“中國首善”稱號。
專家對馬雲獲得“中國首善”稱號作出了這樣的評價:“十年前,中國每年的慈善捐款不足百億,而現在馬雲一人的捐助額就達到了百億級別,他的善舉是劃時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