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涅絲案(Agnes Case)是法國最高法院1986年判決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涅絲案
- 外文名:Agnes Case
一名叫阿涅絲的法國婦女1975年與一名叫阿布達拉的土耳其人結婚,在此之前,她曾於1974年生了一個女孩,起名克里斯苔勒。該女孩出生後即被其母親承認,但直到1980年才被其母親的丈夫阿布達拉承認。1983年,阿涅絲和阿布達拉離婚,但兩人在孩子由誰監護問題上各執己見。一審和二審法院根據法國《民法典》第374條,以上述1975年的婚姻尚未能使克里斯苔勒取得準婚生身分理由,判決克里斯苔勒應完全由阿涅絲監護。阿布達拉不服,向法國最高法院提起抗訴,認為抗訴法院的判決違背了法國《民法典》第311-16條的規定,並提出:根據土耳其法,父母嗣後結婚的事實已使克里斯苔勒取得準婚生女兒的身分。法國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根據法國《民法典》第311-16條的規定,只要依婚姻締結時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結成夫妻任何一方的屬人法或非婚生子女的屬人父母的嗣後結婚使子女取得準婚生身分,該婚姻應使該非婚生子女取得準婚生的身分;而根據法國新《民事訴訟法》第12條的,法官應根據適用於爭議的法律解決爭議;在本案中,抗訴法院未確定克里斯苔勒根據其父親的屬人法即土耳其法是否已經由於其父母的嗣後結婚而成為準婚生女兒,因而其判決缺少法律根據。據此,法國最高法院撤銷了抗訴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