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普特訴阿普特案

阿普特訴阿普特案(Apt V.Apt)英國抗訴法院1948年判決的案件。1940年11月,一個住所在英國的女子在倫敦授權某人為其結婚的代理人。1941年1月,當她在英國時,她由其代理人代表在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了她和被告的結婚儀式。夫的住所在阿根廷,也居住在阿根廷。此後,她向英國法院訴請宣告該婚姻無效。她聲稱:她從來沒有收回代理權的意圖,舉行婚禮時,她在適當的時候受到了通知;她不但願意,而且熱望在布宜諾斯艾利斯與夫聚合,只是由於戰爭,未能如願。戰後她重新作出了與夫相聚的努力,但夫未採取相應步驟,並且對她提出的在美國相聚的建議未加考慮。由於夫的這一系列表現,她才決定訴請宣告婚姻無效。阿根廷法律的有關規定是:(1)承認代理婚姻,因此在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的婚禮是有效的;(2)在舉行婚禮前的任何時候,女方可以撤回代理權;但是如果在男方或代理人知道撒回代理權以前已經行使了代理權,則婚姻有效。法院根據婚姻舉行地國阿根廷的法律駁回她的請求,她提起抗訴。英國抗訴法院判決指出:並宣稱,在無制定法規定,也無完全確立的原則可以遵循的情況下,考慮什麼是‘公共政策’必須權衡利與不利,而用公共政策使一切代理婚姻無效是不恰當的。抗訴法院對委託他人代理舉行婚禮是結婚的方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加以識別。法院指出,給予同意的方法和同意的事實不同,在本質上應由婚姻舉行地法支配,它不涉及能力問題,也不涉及婚姻的實質效力問題。關於在夫對妻為實現充分的婚姻關係的努力採取不合作或拒絕態度的情況下,妻才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法院認為不能根據這個理由許可這個要求,抗訴法院駁回了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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