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落實自治區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全盟水利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盟水資源規劃、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盟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權收儲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蘇木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提出國家、自治區和盟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項目。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盟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負責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工作。牽頭實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和河道采砂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全盟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的治理、開發和保護。負責全盟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協調全盟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有關工程的驗收。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盟本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九)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
(十)負責全盟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旗區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指導全盟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推廣和新技術套用工作。組織開展全盟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承擔水利科技相關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二)指導水文水資源監測。指導全盟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監測。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十三)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十四)完成盟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盟水務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會議組織、綜合文稿起草、公文辦理、檔案、保密、機要、信息、安全、督查、宣傳、信訪、政務公開、制度建設、車輛管理、公務接待等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執行和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和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水利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二)規劃計畫科。組織編制全盟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全盟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許可權指導開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及水利基礎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報批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調水工程前期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提出全盟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水利專項資金的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盟水利統計、水利科技和水利學會相關工作。統籌協調水利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三)建設與管理科。組織指導全盟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與管理。參與水利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水工程調度和防禦洪水應急搶險技術支撐。
(四)水土保持科。負責全盟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全盟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全盟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指導並監督水土保持項目建設。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審批盟本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協調全盟水土保持科技工作,指導水土保持服務體系建設。
(五)農牧水利科。指導農牧區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牧區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指導農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牧區供水排水工作和節水工作。指導農牧區水利管理體制改革和水利服務體系建設。
(六)水政水資源科。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有關工作。指導水量分配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全盟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城鎮中水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權收儲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盟水權轉讓工作。負責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指導水利行政許可有關工作並監督檢查。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跨旗區的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案件。
(七)河湖科。承擔盟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河湖長制工作的協調、調度、督導和考核工作。負責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工作。牽頭實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和河道采砂規劃編制工作。指導全盟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全盟水文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
人員編制
盟水務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盟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盟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局長 李發全:主持盟水務局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 喬茂云:協助李發全局長工作;負責黨務、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局財務、人事相關工作;負責信訪、督查、年度考核、保密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普法、綜合治理、扶貧、社區建設、老幹部工作、機關學習、宣傳、信息、人才、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相關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性檔案、報告審核。分管辦公室、黨總支。
黨組成員、副局長 謝芳:協助李發全局長工作;負責水土保持相關工作;負責各類水利規劃、水利項期、水利科學研究相關工作。分管水土保持科、規劃計畫科、水利學會、盟水利勘測設計研究院及盟水土保持工作站。
黨組成員、派駐第四紀檢組長 馬芳:主持派駐第四紀檢組工作;負責監督執紀問責工作。
總工程師 張永明:協助李發全局長工作;負責水務發展重大工程技術問題研討把關,主持盟水務局負責審查的水利項期技術報告的專家論證工作。負責水資源統一管理、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農村牧區水利、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分管水政水資源科、農牧水利科及盟水政監察支隊。
副調研員 紀勇強:協助李發全局長工作;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相關工作;負責防汛抗旱相關工作。分管建設管理科、防汛抗旱辦公室及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