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阿拉善右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阿拉善盟委員會辦公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於印發〈阿拉善右旗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4〕48號),設立阿拉善右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掛阿拉善右旗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阿拉善右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牌子),為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拉善右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 職責: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
  • 機關屬性:國家行政機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職責調整,下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宜,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盟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安全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並監督管理;組織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不合格產品的處理工作。
(三)承擔轄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並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依法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能;承擔酒類、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市場監督管理;負責食品質量監督抽查、檢測及處理工作,承擔食品安全檢查、整頓治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急)處置。
(四)承擔轄區產品、商品質量監督責任;管理產品、商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依法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制度。負責推進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的實施;監督管理質量體系與產品質量的認證行為。
(五)承擔轄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年度報告公示、抽查等工作,並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轄區各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監管工作和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工作;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六)依法監督實施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以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承擔轄區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機構製劑、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
(七)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責任,承擔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商品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八)承擔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承擔轄區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有關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查處傳銷和違法直銷案件,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查處轄區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
(九)承擔轄區標準化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工作;協調和指導實施行業標準,組織實施自治區地方標準,管理產品標準註冊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監督強制性標準和重要標準的貫徹實施;負責全旗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商品條碼工作。
(十)承擔轄區計量管理工作;負責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的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負責能源計量管理工作;對法定、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和計量公證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全旗各類計量器具的使用情況,特別是對醫用計量器具和商用加油機、地中衡等計量器具的監管。
(十一)負責本地區認證認可工作。協調和監督實行強制性管理的產品安全認證工作,查處質量認證的違法行為。
(十二)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開展指導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諮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
(十三)承擔轄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責任,落實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和行政許可的監察檢查;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開展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依法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驗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承擔轄區內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和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地理標誌商標、特殊標誌及官方標誌,依法查處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監督管理商標的使用和印製;承擔商標代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管工作;指導企業商標工作,組織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的培育推薦。
(十五)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規範契約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組織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十六)承擔本地區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廣告業發展,組織監測轄區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依法查處各類廣告違法行為。
(十七)承辦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旗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信訪、統計、檔案、保密、會務等日常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性調研、政策研究、政務公開、督查、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經費預(決)算編制、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承擔人事、勞資、紀檢等工作。
負責機關黨委日常工作,起草機關黨委年度工作要點、總結和機關黨委各類公文、規章制度、信函及工作簡報等;抓好機關黨組織建設,督促和指導各黨支部開展黨建工作;落實機關黨委會議工作,督促和檢查機關黨委會議決定執行情況;開展黨員宣傳教育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開展對各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本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法律審核及辦理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審理或參與有關行政應訴和賠償等工作;負責對本局各行政執法機構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聽證工作;承擔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其他股室、派出機構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三)企業監督管理股
調查研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各類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研究制定市場主體分析報告;組織實施全旗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信用信息監管工作和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旗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年度報告公示的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轄區內授權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和年報公示工作;組織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四)市場規範管理股
組織實施規範市場秩序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開展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旗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相關工作。協調、配合安全生產成員單位開展安全生產聯合檢查活動和全旗重大整頓治理;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組織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承擔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工作;承擔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承擔市場專項治理工作。負責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開展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和拍賣行為進行監管;指導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
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商標監督管理工作。嚴格規範商標的使用和印製,推進本地區商標戰略實施,開展商標註冊服務工作,培育和推薦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地理標誌商標、特殊標誌和官方標誌,依法查處商標侵權假冒行為。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廣告業發展,加強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廣告違法行為。
(五)行政審批股
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管理方面的各類行政許可項目和許可類工作事項,核發各類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規範行政許可工作。宣傳、介紹市場監管局的工作職責和行政許可(審批)的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受(辦)理行政許可(審批)的有關程式、條件、要求、辦結時限等工作。調查研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各類市場主體的發展情況,研究制定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具體措施、辦法;負責各類市場主體註冊登記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承擔規定範圍內的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資格審批工作。
(六)公平交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股
負責組織查處市場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和其他經濟違法違章案件;依法查處直銷、傳銷違法案件;承擔禁毒、反邪教、“掃黃打非”等相關工作職能,開展公平交易專項調研,探索全旗範圍內的公平交易工作重點方向;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開展消費維權工作,充分發揮12315、12365、12331投訴舉報中心的作用,受理對產(商)品質量、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品等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投訴、處理、轉辦;負責組織開展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
(七)標準計量股
統一管理本地區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工作;推行工業、農牧業(林、水)、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管理標準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管理產品標準註冊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監督強制性標準和重要標準的貫徹實施;負責本地區地理標誌產品的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地方標準;負責管理本地區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碼和標準化信息工作。
統一管理本地區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和環境檢測方面的計量工作。負責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對法定、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和計量公證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八)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股
組織實施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和參與有關產(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工作;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機構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承擔產(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和抽查工作;承擔產(商)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和風險監控工作;指導和協調有關商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負責纖維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產(商)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組織實施認證產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認證活動、認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管工作;培育和上報名牌產品申報工作。
(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
負責全旗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全旗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食品監督管理股
組織實施生產加工、流通、餐飲服務環節及保健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專項整治;制定轄區生產加工、流通、餐飲環節及保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計畫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服務環節行政督查;承擔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使用監管工作;承擔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及餐飲服務環節電子監管追溯體系、應急體系和誠信體系建設的具體工作;監督實施餐飲服務安全管理規範,組織實施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負責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及保健食品抽檢、復檢工作;負責相關從業人員培訓規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管理工作;負責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藥械監督管理股
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流通監管;負責組織實施中蒙藥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中藥材、中藥飲片生產、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和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承擔執業藥師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及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監督管理中藥材專業市場和中藥飲片流通使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負責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監管和指導藥房規範化管理;承擔一類醫療器械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盟行署、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合併)的職責
1.將法律、法規賦予原阿拉善右旗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全部劃入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2.整合投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投訴舉報體系,完善投訴舉報網路,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3.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整合行政審批職能,簡政放權,探索建立新型市場準入機制。
4.承擔上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或委託的行政審批職能和日常監管工作,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5.將旗衛生局承擔的綜合協調食品安全和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能、賓館餐飲區域和單純性餐飲服務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監管職責劃入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6、將阿右旗商務局承擔的酒類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職能劃入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7、將旗農牧業局承擔的食用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進入到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能劃入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8、將原旗糧食局承擔的糧食進入市場流通後的質量安全管理職能劃入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下設機構

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下設3個機構:
(1)巴丹吉林市場監督管理所(掛市場稽查大隊牌子)
負責巴丹吉林鎮、巴彥高勒蘇木、阿拉騰朝格蘇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2)雅布賴市場監督管理所
負責雅布賴鎮、曼德拉蘇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3)阿拉騰敖包市場監督管理所
負責阿拉騰敖包鎮、塔木素布拉格蘇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8名。科級領導職數7名(2正5副),其中:局長1名、書記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另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宜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阿拉善右旗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阿拉善右旗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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