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是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
  • 所屬地區: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
  • 所屬部門: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楊培輝(局長)
現任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現任領導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局長:楊培輝

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擬訂全州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有關自治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州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依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貫徹執行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縣(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州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州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依照有關標準組織考核。按照規定許可權,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州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州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開頭施土地守曰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州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州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開展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全州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
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州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擬訂全州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十一)負責全州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查明、占用儲量的核實、登記、備案;負責壓覆礦產資源核實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州測繪地理信息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州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查、測繪工作證件、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指導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管理全州各級行政區域測繪工作。
(十三)推動全州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合作。制定並實施全州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及創新能力建,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全州自然資源系統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配合國家、省對縣(市)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按照州委、州政府安排,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查處全州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等領域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阿壩州林業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落實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
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績效管理、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擬訂全州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國際、港澳台及跨省、跨州合作交流和有關外事事務。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本單位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協助開展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牽頭綜合統計和本單位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國家和省、州財政安排的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本單位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承擔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資金的撥付工作。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
(二)信訪法規科(行政審批科)。起草有關全州自然資源自治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開展全州自然資源系統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法治政府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有關工作,組織重大處罰案件、許可事項聽證。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集中承擔州本級有關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批等工作,推進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負責指導、辦理全州自然資源系統重大信訪事項,協調處置涉及自然資源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及維穩工作,分析全州自然資源系統信訪工作情況。
(三)執法督察室。負責全州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依法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州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監督指導本系統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全州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和工作規則。配合國家、省對縣(市)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按照州委、州政府安排,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承擔全州自然資源系統行政效能、行風政風建設相關工作。
(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組織實施全州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的實施意見。承擔指導監督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工作,管理登記資料。負責由州本級承擔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依照國家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負責全州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全州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統一監督管理全州基礎測繪地理信息工作,負責全州勘察設計、諮詢、測繪單位資格管理,指導測繪標誌的管理與保護,管理全州各級行政區域測繪工作。
(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審計科)。監督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負責全州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州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全州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全州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依照國家相關要求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州屬事業單位、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相關工作。擬訂全州自然資源系統內部審計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內部審計、各類專項資金、重大項目等審計監督工作。
(六)國土空間規劃科。擬訂全州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州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省政府和州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州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七)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組織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全州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和管理規定,指導全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並實施全州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八)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全州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九)地質災害防治科。承擔全州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擬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州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十)礦產資源管理科。擬訂全州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級發證的礦產資源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州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礦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擬訂全州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全州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擬訂全州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工作。負責全州公益性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承擔全州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和成果統計,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行為。
(十一)人事科。承擔本單位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全州自然資源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黨建工作,承擔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指導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做好黨的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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