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是由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四川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Aba Tibetan and Qiang Autonomous Prefecture supervisory committee
  • 成立時間:2017年12月29日
  • 性質:國家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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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2017年12月29日下午,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阿壩州委書記劉作明,州人大常委會主任谷運龍為“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揭牌,這標誌著四川省首家民族地區州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職務
姓名
主任
袁震
副主任
韓圖全、王子亮
委員
楊超、周濤、馮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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