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州環境保護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壩州環境保護局
- 地點:阿壩州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機構性質,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性質
阿壩州環境保護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組織編制各類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各類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爭取分配及監督實施管理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四、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五、加強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職責。
六、加強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落實減排目標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編制全州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州各類環境保護標準、技術規範、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全州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州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州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州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訂全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全州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州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州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全州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州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州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全州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州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州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州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八、負責全州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審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銷售、使用審批。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負責全州核與輻射監測和監察工作。
九、負責全州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制定全州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州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州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州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開展全州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全州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州內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州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利用外資項目,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繫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州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州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州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全州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與組織全州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四、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阿壩州環境保護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行政接待、會議會務、愛國衛生、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環境保護電子政務和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局機關事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基本建設和行政後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環境保護專題調研;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提案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與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保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境)人員政審和境外培訓;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獎懲;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我州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草案;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負責起草環境保護綜合性檔案、材料。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對外合作有關政策、規章、制度和宣傳教育規劃;負責全州環境保護系統的教育培訓;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法律和環保科普知識宣傳教育;承擔新聞發布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總結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典型;負責全州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和區域合作。
三、規劃財務科(環境監測與調查科)
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州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編制我州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參與審核全州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州級環保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管理州級環保專項資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負責環保示範工程及其他重大環保項目的立項工作;協助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環境監測、環境信息的規劃、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州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以及各種專題調查普查;組織調查評估全州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協調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報全州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制和發布阿壩州環境狀況公報;指導全州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
貫徹執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污染防治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市(州)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進口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的預審、機動車污染防治等環境管理;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導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負責綠色信貸、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和監督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行循環經濟工作。落實國家、省和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和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參與研究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負責審核涉及增加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承擔州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指導環保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項目;負責全州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成果申報及推廣套用;組織擬訂我州環境保護標準;監督管理國家、省及州環境標準的執行;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承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審查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環境影響評價科(行政審批科)
貫徹執行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三同時”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對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承辦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六、自然生態保護科(農村環境保護科)
貫徹執行自然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有機食品發展、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生態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貫徹執行農村和農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農村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協調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等農村生態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
七、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科(環境應急科)
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地方法規、標準和規範;負責核技術套用和輸變電等電磁輻射裝置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三同時”監管;負責輻射安全許可管理,組織實施輻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輻射環境監測;協助環境保護部、省環境保護廳開展轄區核心設施、放射性物品運輸及鈾礦監管;組織制訂並實施全州核與輻射應急預案;負責核與輻射事故及投訴的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承擔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擬訂我州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處置及損失評估;負責環境來信來訪;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負責環保系統掛牌督辦和機關內部交辦事項的督辦工作。
人員編制
阿壩州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州紀委、州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總支書記按州委規定配備;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州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州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州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州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