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住房保障資金安排工作,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做好適合全市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制定阿圖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體系的責任。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標準;落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辦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落實公共服務設施(不適合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阿圖什市轄區內建設項目的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工作。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中介、評估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
(七)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供水、供氣、供熱和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指導城市市政公用實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鎮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市重點(示範)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全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綜合管理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市政設施安全管理規劃並監督實施;對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和消防設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城市超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指導震後重建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監督實施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負責建築節能法律法規章的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實施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與成果推廣套用;組織實施建築節能等科技示範項目。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治州關於人民防空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負責督促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編制人民防空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指導防空襲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參與城市防災救災服務和保障工作;依法付人防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組織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監督檢查城市防空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計畫並組織實施,普及防空防災基本知識和技能。
(十五)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負行業監管(行業主管)職責,組織開展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及應急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城市管理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七)完成阿圖什市委、阿圖什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文電處理、會議組織、對外聯絡等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各類檔案的收發和辦理結果的反饋,負責宣傳教育、普法、政務信息、機要保密、安全保衛、政務公開、文書檔案、機關財務、車輛管理、辦公用品採購及接待等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彙編、解釋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應訴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住建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組織起草建設行業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並協調實施;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和重大政策的研究;承辦住建行業和人防工作投訴、信訪案件辦理;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二)房地產管理辦公室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城鎮房屋徵收拆遷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中介服務、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備案審查工作,承擔全市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職能,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全市房屋權屬審核、維修基金和預售資金的監管。負責全市房產測繪及成果套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查備案。負責全市物業公司監督管理。
(三)住房保障辦公室
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和資金監管工作,負責保障對象的複審、推薦、終審、終級公示和年審;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和公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的審核及後期管理;按照收支兩條線做好租金收繳使用管理工作。
(四)市政管理辦公室
負責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及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審核;負責燃氣經營許可證及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負責市政設施建設類和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審批;負責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改變綠化規則及綠化用地使用性質和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審批;
負責城市住宅開發區建設環衛設施的竣工驗收;負責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核准關閉、畢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核准;做好建築垃圾的處置核准;負責全市垃圾處理費收取工作。
(五)村鎮建設管理辦公室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和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國家及自治區重點鎮建設。
(六)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審批施工安全措施計畫審查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防護措施,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依法對市區各類建築工程質量進行監管;實施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檢查、驗收評定市區工程質量。對設計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及環境質量的原材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等進行監督;對工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以及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重要使用功能及環境質量進行監督;對工程質量檢測工作進行監督;向工程備案管理機構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對工程質量事故(問題)處理進行監督。
編制城鄉建設抗震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鄉重要建(構)築物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負責全市減隔震技術的推廣套用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承擔城鄉抗震防災工作綜合管理,指導震後重建工作;負責對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城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
(七)人民防空辦公室
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監理、質量監督進行管理;制定疏散地域、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完善阿圖什市人民防空襲方案,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工作;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
行政編制
阿圖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阿圖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將阿圖什市環境衛生管理局、阿圖什市房產管理局、阿圖什市園林管理局、阿圖什市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抗震辦)、阿圖什市市政管理辦公室、阿圖什市建築安全監督站、阿圖什市建築企業勞保統籌站、阿圖什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阿圖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阿圖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相關附則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阿圖什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阿圖什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