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區國土資源局

阿勒泰地區國土資源局是一家政府職能部門,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勒泰地區國土資源局
  • 主要職責:15條
  • 所在地:阿勒泰地區
  • 單位:國土資源局
機構簡介,增加的職能,強化的職能,主要職責,

機構簡介

2002年,根據國務院批准的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阿勒泰地區國土資源局由原地區土地管理局、地區礦產資源管理局合併組建地區國土資源局,主管全地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為社會綜合管理部門。地區國土資源局是地區行署的組成部門,對地礦、煤田地質及有色地勘實施行業管理;對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實行業務領導。
阿勒泰地區國土局

增加的職能

(一)、負責報地區人民政府核定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報地區行署批准修改或調整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二)、監督檢查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違法案件。
(三)、負責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調動、交流,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等幹部隊伍管理工作。

強化的職能

(一)、加強本局機關、縣(市)國土資源局及下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管理工作;加強地區國土資源人事檔案管理;編制地區國土資源系統職工教育培訓計畫、規劃,組織培訓工作。
(二)、加強對國土資源資金的管理,依法做好國土資源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收繳以及國土資源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做到專款專用。
(三)、加強測繪統一監督管理和基礎測繪工作。組織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和保管工作。監督管理測繪市場,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主要職責

根據職能調整,地區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地方性的規定。
(二)組織編制、修改、調整和實施地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和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編制礦產資源利用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改變規定內容的審核、轉報;參與全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區域性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工作。
(三)負責全地區的耕地保護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耕地保護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對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項目的監督工作。
(四)統一管理全地區的土地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的地籍測繪,主管全地區土地的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年檢和土地確權勘界工作;制定土地調查計畫,管理土地調查評價工作。
(五)主管全地區土地的徵用、劃撥工作;承辦屬阿勒泰行政公署審批的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監督檢查各部門、各行業建設用地依法使用情況;審核轉報由上級批准的建設用地報件、農用土地開發報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建設用地定額指標,協助制定年度用地計畫。
(六)實施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依法統一管理土地市場、土地資產;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全地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審批和出讓方案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屬管理以及土地有形市場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徵收的有關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和監督的管理工作。按照《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在授權範圍內負責採礦權的審核、授予、登記、變更及註銷;協調處理採礦權屬糾紛,保護探礦權、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日常和動態管理工作。
(八)組織協調全地區礦山年檢及統計年報工作;指導檢查礦山“三率”指標制定與考核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和維護工作。
(九)負責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對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預案的制定和監測。
(十)加強對國土資源資金的管理,依法做好國土資源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收繳以及國土資源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綜合統計,地籍統計,財務統計工作,指導並監督下級國土資源部門財務、統計工作;管理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業務經費和固定資產,負責本系統的建設項目投資的審批工作。
(十一)負責經批准的口岸規劃區範圍內土地的徵用、劃拔或者出讓管理。
(十二)監督管理測繪單位資質、成果質量,管理本地區內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提出立項建議。
(十三)組織測繪標誌的檢查、維護和保管工作;監督管理測繪市場,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十四)組織協調國土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地委、行署和國土資源廳交辦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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