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蘇地區國土資源局

阿克蘇地區國土資源局

阿克蘇地區國土資源局是阿克蘇地區行署組成部門,所屬單位為阿克蘇地區人民政府,所屬地區為阿克蘇地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克蘇地區國土資源局
  • 所屬單位:阿克蘇地區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阿克蘇地區
責任,任務,

責任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地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地區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地區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地區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地區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地區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責任。貫徹執行國家、
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監督檢查地區各級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指導地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地區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市)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報地區行署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地區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實施自治區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機制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開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土地徵用補償費的聽證、發放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地區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實施自治區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地區重大專項土地調查,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自治區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地區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地區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及礦產資源儲量,按許可權管理地質勘查項目,依法管理地質勘查、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地區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統一管理;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等管理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任務

(十二)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地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自治區、地區出資形成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決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貫徹國家、自治區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地區測繪事業發展規劃,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按規定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發證工作,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查處重大的測繪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全地區測量標誌的保護。制定基礎測繪、地籍測繪的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管理。組織並指導測繪技術人員培訓及測繪專業技術職稱工作;依法管理地圖市場和測繪市場。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地區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開展地區土地和礦產資源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組織指導對地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地區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地區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地區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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