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不正當競爭法

日本《防止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稱“《UCP法》”)和其他智慧財產權法律進行了修訂。這些修訂反映了日本政府為實現日本法律的現代化和適應跨國公司不斷發展的智慧財產權相關需求而做出的努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止不正當競爭法
  • 別名:UCP法
主要變化,產權保護,

主要變化

根據業務的多樣化和數位化,通過擴大可註冊的商標和可登記的著作權的類型來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並加強對數字空間中數據泄露和侵權的打擊;
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和不斷增長的數位化需求,通過允許使用線上服務程式和線上提交智慧財產權申請來發展智慧財產權程式;
通過對賄賂外國官員的行為實施更嚴厲的處罰,並明確國際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程式來支持國際業務的發展。

產權保護

對《UCP法》約束的範圍進行了擴展,將數字假冒產品涵蓋在內,允許實體尋求法院命令,以禁止此類假冒產品的線上分銷。因此,如果有人在數字空間中從事假冒產品銷售,權利所有人可以申請禁令。修訂後的《UCP法》還承認了向第三方提供大數據的新興服務,以及通過擴大數據所有者在發生數據泄露時尋求禁令和其他救濟措施的權利來保護此類數據的必要性。此前,《UCP法》為大數據提供了類似的保護,但僅限於數據未被保密的情況。
此外,修訂後的《UCP法》還增加了對不公平競爭的處罰。傳統上,受損害的實體只能就利潤損失或合理的使用費提出主張,即:(1)根據受損害實體的製造和行銷能力,在沒有不公平行為的情況下,受損害實體利用對爭議產品的需求本應獲得的利潤;(2)侵權者通過不公平競爭活動產生的同等金額的利潤;或(3)合理的使用費。根據新的修訂,除了(1)中所述的利潤損失外,受損害實體還可以就侵權人在受損害實體的製造和行銷能力之外利用對產品的需求獲得的利潤尋求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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