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潁泉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阜陽市潁泉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阜陽市潁泉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陽市潁泉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所屬地區:阜陽市潁泉區
  • 所屬單位: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高輝(主任)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分析研究經濟形勢,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以及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用體系建設。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要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和措施;綜合編制全區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畫,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政府性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方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各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編制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和預案,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編制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外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計畫,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管理和監測工作。
(七)承擔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組織編制、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責任;組織擬訂區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落實國家長江經濟帶、促進中部崛起、省加快皖北發展等區域政策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有關政策建議,指導縣域經濟發展和經濟強鎮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負責開發區的有關工作;協調以工代賑作。
(八)研究提出社會事業發展戰略,組織擬訂社會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人口發展規劃及人口政策,負責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建議,貫徹落實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服務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服務業、重點區域性批發市場、重點要素市場的發展規劃,指導市場體系建設;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研究提出重要商品儲備的建議。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落實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協調國土資源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有關政策的落實。
(十一)參與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政策的研究起草工作;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方針政策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諮詢、受理、審核、反饋與組織協調等工作。
(十二)負責國務院、省、市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的商品、服務價格政策的貫徹實施;制定和調整區級管理的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格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負責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監審工作。
(十三)研究擬定價格總水平年度調控目標和中長期調控計畫及調控措施,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市場價格;完善價格監測和調控體系,負責市場價格監測、價格預警和價格信息發布工作;價格異常波動時,組織實施價格調控,平抑市場價格;負責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工作。
(十四)研究制定價格改革中長期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國家、省、市部署的價格改革任務;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價格改革,完善市場決定價格機制;推動價格管理由直接定價向規範價格行為、營造良好價格環境、服務巨觀調控轉變;對實施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指導,引導經營者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約束機制、加強價格自律。
(十五)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及重要的公益性、公用事業價格(收費)管理;實施價格聽證、價格公告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治理亂收費。
(十六)負責價格行政執法和價格舉報工作;組織和指導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受理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查處重大價格違法案件。
(十七)負責涉案財產價格鑑定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受理價格認定覆核案件;建立價格爭議協調機制,開展價格爭議調解處理工作。
(十八)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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