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市級批量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阜陽市市級批量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是2013年12月30日,阜陽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陽市市級批量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阜陽市
  • 內容:市級批量集中採購管理
  • 性質:暫行辦法
  • 文號:阜政辦秘〔2013〕91號
  • 發布時間:2013年12月30日
檔案內容
市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阜陽市市級批量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2月30日
第一條 為深化政府集中採購改革,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降低政府採購成本,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及有關政府採購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列入《阜陽市市級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中的計算機、印表機、空調機、複印紙,先行試點實行批量集中採購,不再繼續執行協定供貨。
第四條 實行批量集中採購的計算機、印表機、空調機的配置,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台式計算機價格不超過4000元/台,筆記本電腦價格不超過5000元/台;
(二)A3印表機價格不超過6500元/台,A4印表機價格不超過1500元/台,票據印表機價格不超過2500元/台;
(三)分體式空調價格不超過2800元/台,櫃式空調價格不超過6000元/台。
基本配置標準由市財政局、市招投標監管局組織專家對相關技術服務標準論證後另行公布。
第五條 採購單位應嚴格執行基本配置標準,根據預算及實際工作需要,確定當次採購品目不同的檔次或規格。
第六條 批量集中採購每季度進行一次。採購單位要按照年初採購預算安排,於每季度首月的10號前向市財政局報送本單位批量集中採購申請報告、申請表。
第七條 市財政局作為批量集中採購人委託市集中招投標交易中心進行採購,市集中招投標交易中心根據每期批量集中採購的基本配置標準及計畫數量,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因特殊原因導致採購活動失敗的,應重新組織採購。
第八條 市財政局於每季度次月的10號之前將中標供應商名稱、中標產品型號、配置情況、價格、技術服務標準、聯繫人等信息在市財政局、市招投標監管局網站上公布。
第九條 採購活動結束後,市財政局統一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契約只能在當期中標的品牌、配置標準和價格範圍內進行簽訂,不得簽訂中標品牌之外的其他品牌契約。
採購單位依據市財政局出具的批量採購供貨通知單與中標供應商辦理履約手續。
第十條 批量集中採購當期內,中標品牌的型號或配置原則上不得變動。因特殊原因發生變化的,中標供應商應及時向市財政局、市招投標監管局書面說明變化原因,經批准後在不降低原配置標準的基礎上,提供新的型號及配置標準。
第十一條 採購單位應按照採購契約的約定對採購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與中標供應商簽署驗收報告。中標供應商向採購單位提供銷售發票。
採購單位向市財政局提供《政府採購項目資金申請表》、驗收報告、發票複印件,市財政局審核無誤後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招投標監管局對批量採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採購單位未按規定超標準採購及規避批量集中採購等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對中標供應商虛假承諾或不按契約履約等行為,按採購檔案及有關契約的約定追究中標供應商責任,情節嚴重的,三年內禁止其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第十三條 本辦法《阜陽市市級批量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招投標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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