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查海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阜新市查海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阜新市查海文化遺址保護條例於2020年10月29日阜新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阜新市查海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阜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18
第一條 為了加強查海文化遺址的保護和利用,傳承人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查海文化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查海文化遺址,包括查海遺址以及本行政區域內與其文化類型相同的古文化遺址。
查海遺址是指位於阜新蒙古族自治縣沙拉鎮查海村,經國務院公布為第四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新石器時代遺址。
第四條 查海文化遺址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周邊環境與遺址的協調。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查海文化遺址保護工作。
查海文化遺址所在地的縣(以下簡稱“縣”,含區,下同)、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查海文化遺址保護工作。
查海文化遺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查海文化遺址保護工作。
第六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海文化遺址保護的監督管理。
文化旅遊、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民政、國有資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科技、交通運輸、住建、商務、市場監管、公安、司法行政、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查海文化遺址保護相關工作。
阜新查海遺址博物館負責徵集、收藏、保管、研究、展示、交流與查海文化遺址相關的文物。
第七條 查海文化遺址的保護和利用,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查海文化遺址保護總體規劃。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理許可權,編制查海文化遺址保護專項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式報請批准。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查海文化遺址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支持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社會捐資等形式,籌集查海文化遺址保護和利用資金。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引進和培養查海文化遺址文物研究、宣傳推廣、文化創意、旅遊開發、經營管理等人才。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查海文化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 查海文化遺址的保護和利用,應當詮釋、展示、宣傳查海文化價值,加強查海文化交流與合作,提升查海文化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中國小校、大中專院校、行政學院等將查海文化知識納入地方課程內容。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保護查海文化遺址的義務,對破壞遺址及保護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查海文化遺址保護和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四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文物普查、專項調查、考古發掘等結果,擬定查海文化遺址保護名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匯總,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查海文化遺址保護名錄應當包括遺址簡介、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措施等內容。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查海文化遺址,應當根據其文化價值,及時確定保護級別。
第十五條 查海文化遺址保護對象包括:
(一)遺址整體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已經發掘遺址的房址、墓葬、壕溝等遺蹟;
(三)未發掘遺址本體;
(四)遺址採集和出土的玉器、石器、陶器等文物;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查海文化遺蹟。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查海文化遺址保護應急預案,並根據查海文化遺址保護需要,對遺址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
第十六條 在查海文化遺址保護名錄公布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采砂、採石、取土、打井、修建墳墓、深翻土地;
(三)種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四)傾倒、排放污染物;
(五)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物品;
(六)塗污、刻畫、損毀、擅自移動管護設施或者標誌;
(七)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壞遺址環境風貌的行為。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前款規定的禁止性行為具體標準。
第十七條 考古發掘單位對查海文化遺址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前,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並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結束後,應當及時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情況報告和出土文物清單,並提出保護意見。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級考古研究機構通過合作考古方式,參加國家、省考古發掘單位對查海文化遺址的考古發掘、資料整理、文物研究等工作。
第十八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查海文化遺址保護志願服務機制。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阜新查海遺址博物館捐贈文物、資料等。
第十九條 查海文化遺址的展示和利用,應當在保護的基礎上,堅持規劃引領、示範先行、最小干預的原則,挖掘文化內涵,發展文旅融合新業態。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託查海文化遺址,建立遺址保護利用示範區,申請納入國家大遺址保護規劃,建設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第二十條 阜新查海遺址博物館應當提升文物展示水平,充分利用博物館資源,發揮公共文化服務功能。
第二十一條 阜新查海遺址博物館應當加強查海文化智慧財產權保護。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查海文化遺址考古成果轉化為社會文化成果,阜新查海遺址博物館應當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查海文化遺址保護名錄公布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采砂、採石、取土、打井、修建墳墓、深翻土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種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物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塗污、刻畫、損毀、擅自移動管護設施或者標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給予警告,可並處二百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公職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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