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家居建材裝飾協會是由阜新市家居建材裝飾行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協會商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市家居建材裝飾協會
- 外文名:Fuxin City FurnitureAccessories Decoration Association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負責人,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全體會員利益,反映會員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服務。傳達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對全行業進行諮詢指導協調服務,在企業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整理工作,分析行業信息,承辦政府和其他社會團體的委託。
(二)組織行業內的人才培訓,國際合作,出版行業報刊等工作。
(三)舉辦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定貨會。
(四)開展本行業質量檢測和產品認證、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工作。
(五)制訂行約行規,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發展本行業公益事業。
組織機構負責人
會長單位:昊海家居(呂波)
副會長單位:古蒂家居建材館(吳立國)
副會長單位:富斯達實木家居(王成福)
副會長單位:宜樂居家居館(顏麗偉)
副會長單位:典韻家私(楊赤紅)
秘書長單位:第六空間家居館(王耀宗)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阜新市家居建材裝飾協會。本協會是由阜新市家居建材裝飾行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協會商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阜新市。
英文名稱Fuxin City Furniture Accessories Decoration Association,縮寫FXFADA。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全體會員利益,反映會員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服務。傳達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對全行業進行諮詢指導協調服務,在企業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三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阜新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阜新市民政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阜新市細河區解放大街北段3號26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整理工作,分析行業信息,承辦政府和其他社會團體的委託。
(二)組織行業內的人才培訓,國際合作,出版行業報刊等工作。
(三)舉辦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定貨會。
(四)開展本行業質量檢測和產品認證、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工作。
(五)制訂行約行規,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發展本行業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從事家居建材裝飾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承認本章程,照章繳納會費的,可自願申請,經理事會批准為單位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願望;
(三)在家居建材裝飾行業領域內活動企事業單位。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經理事會授權,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力;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擁護協會章程,執行會議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承擔協會委託工作,支持參與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宣傳章程、發展新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凡依法破產、關閉、解散、註銷會員單位,即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4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3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七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且1/2以上理事通過,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出會議議題。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代表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66%;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30%。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確定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
(十)確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確定信息公開辦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單位的代表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委託本單位一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66%。
本會秘書長的聘任,須經理事會2/3以上票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經會長或者2/3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臨時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本會負責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負責人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連任不超過兩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曾經在被撤銷登記的社團擔任負責人,且對該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團擔任負責人,自該社團被撤銷登記、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列席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組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通報,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中應當有會員或會員代表。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後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五十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註銷: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7年11月27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