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6年森林消防專用車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是河北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9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2016年森林消防專用車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 發文字號:財稅[2016]102號
- 發布日期:2016年09月18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財政廳
檔案原文
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雲南、新疆、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的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16年311輛森林消防指揮車、222輛森林消防運兵車和119輛森林消防運水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車輛指標詳見附屬檔案)。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7年10月31日。
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指標分配表以及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 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伺服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屬檔案:1.2016年森林消防指揮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
2.2016年森林消防運兵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
3.2016年森林消防運水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