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降低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關於降低成品油價格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10月0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降低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發改傳〔2011〕71號
  • 發布日期:2011年10月08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檔案發布
關於降低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物價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銷售分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國內成品油價格的通知》(發改電〔2011〕252號)精神,自2011年10月9日零時起降低成品油價格。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降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我省90號汽油(Ⅱ)最高零售價格由每噸9335元調整為9035元,每噸降低300元;0號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由每噸8485元調整為8185元,每噸降低300元;非標準品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相應調整,具體價格詳見附表。車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價格按照同標號汽油(Ⅱ)最高零售價格執行。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二、供交通、民航等專項用戶用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降低。調整後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8680元和783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鐵道、漁業、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即汽、柴油標準品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8280元和7430元。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於400元。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降低。契約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契約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在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於300元。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四、液化氣實行最高出廠價格,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係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五、調整後的價格自2011年10月9日零時起執行。
六、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銷售分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的銜接,確保市場供應,特別是要加強綜合協調和應急調度,保證農業秋收秋種用油需求,並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七、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同時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
八、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物價局及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銷售分公司,要在10月9日14時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報告省物價局商品價格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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