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是財政部、銀監會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 文號:財會[2016]13號
  • 發文部門:財政部 銀監會
  • 發文日期:2016年7月12日
檔案原文
財會[2016]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銀行函證是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的核心程式之一,銀行回函對於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識別財務報表錯誤與舞弊行為至關重要。為進一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銀行函證回函工作
銀行函證回函工作是金融服務的內在組成部分,也關係到金融安全的維護與保障。高質高效的銀行函證回函工作,有助於夯實市場主體會計信息質量、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有助於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以下統稱銀行)加強內部控制,降低運營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隨著金融業務的創新發展,企業與銀行之間資金往來的形式複雜多樣,原詢證函格式無法覆蓋新的業務情形。另外,也存在著部分銀行對回函工作不夠重視、回函不完整、不及時等問題,損害了銀行回函作為審計證據的可靠性,也易引發銀行的經營風險。
各銀行應從健全內部管理、防範金融風險、承擔社會責任的高度,充分認識銀行函證的重要性,提升服務意識,高度重視並切實做好銀行函證的回函工作。
二、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業務的需要,從本通知所附銀行詢證函格式中選擇適當的銀行詢證函,並確保函證的完整規範有效。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詢證函及回函中所列信息嚴格保密,僅用於審計(驗資)目的,並按照執業準則的要求形成業務工作底稿。
各銀行應嚴格規範銀行函證回函工作。各銀行原則上應當在被審計單位簽署的銀行詢證函原件上確認、填寫相關信息並簽章;如不在詢證函原件上回復而採用銀行系統自動生成的相關報告並簽章作為回復的,應對詢證函列示的全部項目作出回應。銀行應對回函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銀行應於收到詢證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詢證函所載致送的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將回函直接寄往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開戶行的回函真實性存有疑慮或開戶行未對全部函證事項及時回函的情況下,可向開戶行的上級行反映投訴,上級行應督促開戶行積極配合辦理,或由上級行直接辦理。
三、嚴格銀行函證回函的內部控制
為有效防範因銀行函證回函不實導致的運營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銀行應在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銀行函證回函工作的內部控制,並確保其有效運行:
(一)明確回函的工作流程,建立相應的授權機制和制衡機制,實現不相容職責的分離;
(二)規範詢證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明確回函用章;
(三)校驗詢證函印章,確定其與預留印鑑一致無誤後,方可辦理回函業務;
(四)詢證函回函人員應注意核查詢證函內容及格式、留存相關回函複印件或影像檔案,當發現詢證函所載信息與銀行信息不相符時,應在回函上按照要求列明不符事項;
(五)加強回函的覆核控制,即由函證處理人員根據原始業務記錄進行填寫,並由主管人員根據授權覆核後在回函上籤字並加蓋有效印章;
(六)建立完備的回函操作記錄,記錄中應體現處理過程及主管人員覆核簽字等內控程式;
(七)將回函工作納入銀行內審或內控檢查範疇,並對所發現問題及回函投訴事項建立缺陷整改、責任認定和問責機制;
(八)銀行函證受理部門名稱、地址、聯繫電話應當公開透明。
四、建立健全銀行函證集中處理機制
鼓勵各銀行對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升級和擴展,使針對同一客戶的所有信息能夠集中顯示,同時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和授權管理。鼓勵各銀行建立銀行函證的集中處理機制,如全國性或區域性銀行函證處理中心,負責集中處理註冊會計師或其他第三方的銀行詢證函,以保障回函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五、加強回函監管工作
金融監管部門將強化監管,對於銀行在辦理回函工作中出現的失信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追究法律責任。
本通知對銀行的監管要求適用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關於做好企業的銀行存款 借款及往來款項函證工作的通知》(財協字〔1999〕1號)中有關銀行詢證函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 銀監會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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