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官網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房源信息發布的通知》(下稱《通知》),進一步維護廣州市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對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網路信息發布平台進行規範,加強房源信息發布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房源信息發布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21年7月28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內容主題:進一步維護廣州市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對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網路信息發布平台進行規範,加強房源信息發布管理
《通知》深入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精神,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放盤、接受委託業務、發布廣告信息等工作流程中作出明確的行為規範,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環節:
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委託放盤時,應查驗、核對房屋產權信息以及委託人身份證明,經委託人同意並書面委託後方可在門店、網站等渠道發布(相關資料須留存備查)。對委託人不是房屋產權人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出租房屋授權委託書,不得利用未經委託的房源信息開展中介服務。
在接受業務委託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通過存量房網上交易平台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契約,取得盤源編碼,並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
對於房源廣告信息的描述用語,《通知》要求相關從業機構和人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禁止利用紀念場館、革命歷史遺蹟、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進行炒作宣傳。此外,對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房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上述房屋提供中介服務。
當出現委託房屋成交、當事人取消委託或委託期限屆滿等情形,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房源廣告信息應當及時更新,同時,自契約簽訂或委託人取消委託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要將信息從門店、網站等各類發布渠道撤除。
此外,《通知》規定,房地產網路信息發布平台不得為未取得“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書”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開通房源信息發布連線埠;不得為未取得“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信息卡”的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
在房源信息發布監測方面,房地產網路信息發布平台應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或利用紀念場館、革命歷史遺蹟、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進行宣傳的房源立即刪除。平台應建立房源信息投訴舉報機制和違規經紀處理機制,對虛假信息及違規發布信息的經紀人及時處理,保證房源信息的真實、準確。
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網路信息發布平台房源信息的檢查力度,嚴厲查處發布虛假信息、製造市場恐慌、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