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發布時間:2010年3月30日
發布時間,廢除日期,

發布時間

國辦發﹝2010﹞23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體育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體育總局、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
體育總局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運動員是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重要群體,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切實做好運動員保障工作,對體育事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多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要求,在開展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中積極探索,取得了明顯成效。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解決當前我國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困難,提高運動員綜合素質,促進運動員全面發展,推動我國由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邁進,現就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加強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階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運動員文化教育基礎
(一)處於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運動員的文化教育,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要求,與九年義務教育學校緊密結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領導,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二)公辦體育運動學校(含體育院校附屬競技體校)是我國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的重要基礎陣地。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公辦體育運動學校建設,將其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將文化教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加大經費投入,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向公辦體育運動學校選派優秀文化課教師,公辦體育運動學校文化課教師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辦體育運動學校要積極吸納當地優質教育資源,通過聯辦、共建和遠程教育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運動員文化教育質量。
(三)教育和體育行政部門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研究制訂和編寫符合運動員文化教育特點的基礎教育階段課程方案、課程標準、質量評價體系和教材等,不斷提高運動員文化教育的實際效果。
(四)基礎教育階段的競技體育後備人才應按照體育總局制定的全國青少年教學訓練大綱進行科學系統的訓練。體育行政部門要根據不同運動項目和不同年齡階段運動員訓練規律,合理把握運動員從事專業化訓練的年齡,切實保證文化學習時間。不斷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的競賽體系,青少年比賽時間儘量安排在假期,並就近參賽。
(五)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階段的體育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資源整合工作,建立相應的領導機制。各級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運動員文化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和督導制度,形成以體育行政部門為主,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各負其責的競技體育後備人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含體育院校附屬競技體校和非公辦體育運動學校,以下簡稱體育運動學校)的日常管理,運動員訓練、參賽,教練員配備和培訓等以體育行政部門為主;體育運動學校的運動員文化教育,包括教學管理、教師配備、教師培訓等以教育行政部門為主。
(六)制定完善關於加強體育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資源整合、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的法規制度。體育總局、教育部要制定有關少年兒童體育學校、體育運動學校文化教育準入標準和管理、考核辦法。各地區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為文化教育和訓練競賽的相互促進、協調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七)教育和體育行政部門要定期督導檢查體育運動學校文化教育情況,對違反有關制度和管理辦法的行為,要堅決糾正並對學校作出相應處理。
二、拓寬體育運動學校運動員培養輸送渠道,為運動員就學、就業創造條件
(八)各級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競技體育後備人才的選拔、培養和輸送工作,在科學選材基礎上,逐步建立起符合體育人才成長規律和教育規律的育才體系。
(九)鼓勵體育運動學校的畢業生通過普通高校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和高等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等單考或統考形式,進入高等學校學習。
(十)積極發展高等體育職業技術教育,開展運動員職業轉崗和職業培訓工作。鼓勵運動員學習中等職業技術教育課程,將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內容納入體育運動學校運動員文化教育必修課程;結合體育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培養具有一定體育職業技能、適應社會需求的人才。引進專業化、社會化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項目。
三、發揮國家隊運動員文化教育的示範作用,抓好運動隊的文化學習
(十一)加強國家隊運動員文化教育組織管理工作,發揮國家隊運動員文化教育的示範和輻射作用。體育總局要明確專門的內設部門承擔國家隊運動員文化教育工作,在國家隊配備專職的文化教育管理人員,協調、督促和組織實施國家隊運動員的文化學習。充分利用現有網路教育資源,建設運動員網路遠程教育系統,實現運動員文化教育資源共享。
(十二)鼓勵運動隊的運動員進入高等學校學習,接收運動員的高等學校要建立符合運動員教育特點的彈性學制,開發和設定適合體育人才的專業和課程,並利用多種教育手段切實提高運動員教育的質量。鼓勵在役運動員通過成人教育、遠程教育等方式靈活接受高等教育。
(十三)體育系統內部要建立運動隊文化教育協調運行機制。體育總局負責規劃、指導全國運動隊文化教育工作。各地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檢查指導本地區運動隊文化教育工作,明確相應職能部門,為所屬教學單位配備得力的管理幹部。各級運動隊的領隊、教練員對運動員文化學習負有管理、督促和幫助的責任,要主動支持運動員的文化學習,妥善解決運動員文化學習中的有關問題。
各級運動隊要進一步加強科學訓練,合理安排運動員的訓練時間,提高訓練質量和效益,為運動員進行文化學習安排出必要的時間。
四、完善並落實各項激勵和保障政策,切實維護運動員切身利益
(十四)強化對運動員的有效激勵,探索建立與崗位責任、風險和工作業績相掛鈎的激勵機制。發揮工資政策的導向作用,完善運動員收入分配機制。結合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和規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工作,完善運動員津貼獎金和運動員參加國際重大比賽的獎勵方式等政策。
(十五)運動員及其所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確保運動員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各地要將運動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範圍。要針對運動員的職業特點,進一步研究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和保障機制。凡參加工傷保險的運動員,在訓練和比賽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護理和康復等相關費用,並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尚未將運動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範圍的省(區、市),應確保當地運動員於2010年底前參加當地工傷保險。
有條件的地區應儘可能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已確認因工致殘並按有關規定鑑定傷殘等級的運動員、教練員納入工傷保險統一管理,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有關待遇。其他地區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足額支付有關待遇。
(十六)完善運動員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運動員傷病特點和運動訓練、競賽的特殊性,有條件的地方可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為運動員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加大保障力度。地方各級政府要支持有關訓練基地開展運動康復業務,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按規定申請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定點。
(十七)科學規範訓練,強化運動性傷病防治措施,切實做好運動性傷病的預防工作。在運動員、教練員和管理人員中廣泛開展傷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嚴格規範訓練,加強醫務監督,強化防護措施,切實提高科學訓練水平,減少運動性傷病的發生。加強傷病防治機構和隊伍建設。有條件的訓練基地可以探索建立運動康復部門,通過選派和合理配備運動醫學專家、醫生、康復專業人員,引進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等方式,進一步提高防治工作水平。
五、構建和完善運動員職業轉換社會扶持體系,幫助運動員順利實現職業轉換
(十八)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體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進一步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拓寬就業渠道,引導和支持退役運動員進入高等學校和各類職業學校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就業能力,幫助運動員實現職業轉換。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為運動員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符合條件的運動員,可按規定享受職業介紹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運動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特殊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規定享受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各類體育職業教育機構要積極為運動員提供就業指導和職業培訓服務。
(十九)運動員退役時,按規定領取退役費或自主擇業經濟補償金。建立運動員自主擇業經濟補償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等因素適時調整經濟補償金標準。運動員自主擇業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對退役運動員自主創業按規定給予政策性支持。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實效
(二十)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強化相應工作機構和人員力量,保障工作經費。各級體育、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開展工作,認真落實涉及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的各項政策。

廢除日期

國家體育總局令
第13號
《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已於2010年9月26日經國家體育總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劉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務院法制辦工作要求,國家體育總局對現行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進行了清理。經清理,決定廢止以下規章和規範性檔案12件(見附屬檔案: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目錄)。
國家體育總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附屬檔案:
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目錄
一、 規章(3件)
序號
名稱
發布機關
文號
發布時間
廢止原因
1
教練員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國家體委
(88)體乾字103號
1988年2月29日
形勢變化,實際已失效
2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國家體委、公安部
國家體委、公安部令第18號
1992年4月25日
已被《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枝管理辦法》(2010年8月31國家體育總局、公安部第12號令發布)代替
3
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體委
(93)體科字136號
1993年5月10日
形勢變化,實際已失效
二、 規範性檔案(9件)
序號
名稱
發布機關
文號
發布時間
廢止原因
1
關於著名優秀運動員上大學有關事宜的通知
國家體委、國家教委
(86)體乾字1241號
1987年1月3日
已被《關於進一步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體人字[2002]411號)代替
2
國家田徑隊教練員、運動員確定和公布試行辦法
國家體委
體訓競三字(1993)122號
1993年12月20日
形勢變化,實際已失效
3
關於加速培養跨世紀優秀中青年教練員的意見
國家體委
體人字[1997]171號
1997年4月30日
適用期已過,實際已失效
4
關於加速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工作的意見
國家體委
體人字[1997]172號
1997年4月30日
適用期已過,實際已失效
5
關於進一步加強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
體經濟字[2001]414號
2001年10月19日
已被新的規範性檔案代替,實際已失效
6
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工作的意見
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
體科字[2003]6號
2003年1月7日
已被新的規範性檔案代替,實際已失效
7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規定
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
體經濟字[2004]6號
2004年3月29日
已被新的規範性檔案代替,實際已失效
8
關於實施農民體育健身工程的意見
國家體育總局
體發[2006]13號
2006年3月1日
適用期已過,實際已失效
9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
體政字[2006]59號
2006年7月10日
已被新的規範性檔案代替,實際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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