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於2022年3月2日發布,要求依法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種子套牌侵權等違法犯罪行為,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 發布時間:2022年3月2日
發展歷史,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內容解讀

《意見》對涉種子相關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作出明確規定:
一是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種子制假售假犯罪。對生產、銷售偽劣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定罪處罰。對生產、銷售偽劣種子,因無法認定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等原因,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是立足現有罪名,依法嚴懲種子套牌侵權相關犯罪。審理案件時要把握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經常伴隨假冒註冊商標、侵犯商業秘密等其他犯罪行為的特點,立足刑法現有規定,通過依法適用與種子套牌侵權密切相關的假冒註冊商標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罪名,實現對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的依法懲處。同時,應當將種子套牌侵權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懲處力度。
三是保護種質資源,依法嚴懲破壞種質資源犯罪。非法採集或者採伐天然種質資源,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四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裁判效果。實施涉種子犯罪,具有針對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農作物種子實施,曾因涉種子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二年內曾因涉種子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等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對受僱傭或者受委託參與種子生產、繁殖的,要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罪悔罪表現等情節,準確適用刑罰。
五是依法解決鑑定難問題,準確認定偽劣種子。對是否屬於假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不合格的種子,或者使生產遭受的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依據具有法定資質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檢驗報告,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出具的田間現場鑑定書等,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多措並舉,健全完善相關工作機制。要加強與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涉種子行刑銜接長效工作機制,同時要延伸審判職能,及時梳理問題、通報情況,必要時傳送司法建議,積極參與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共同推動種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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