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排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調整排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4年12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排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發改價格〔2014〕1717號
  • 發布日期:2014年12月11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發展改革委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辛集市、定州市、擴權縣(市)物價局、財政局、環保局:
為發揮經濟手段促進治污減排、轉型升級,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保部《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要求,經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分三步調整我省排污費收費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排污費收費標準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
第一步:自2015年1月1日起,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收費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2.4元;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收費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2.8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徵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徵收排污費。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減半徵收排污費;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的減免額度。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四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收費標準加兩倍徵收排污費。
第二步:自2017年1月1日起,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收費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4.8元;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收費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5.6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徵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徵收排污費。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減半徵收排污費;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的減免額度。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四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收費標準加兩倍徵收排污費。
第三步: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收費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6元;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收費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7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徵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徵收排污費。  企業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90%-70%之間(含本數),按收費標準的80%徵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0%-50%之間(含50%),按收費標準的60%徵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按收費標準的40%徵收排污費。企業未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減半徵收排污費。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又符合上述減免條件的,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的減免額度。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四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收費標準加兩倍徵收排污費。
二、加強污染物監測數據使用
加大環保計量檢測裝置技術、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投入,強化監測技術手段,嚴格核定所有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對已經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且通過有效性審核的企業,應嚴格按照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所有具備安裝條件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並正常運行;2015年底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中的鋼鐵、造紙、水泥等主要污染行業,實現嚴格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要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專業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對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無組織排放且難以線上監控的企業,應按照環保部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監督性監測數據,嚴格核定排污費。
三、加強排污費徵收和使用管理
排污費徵收管理按照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2003年第17號令)和《河北省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冀財建〔2003〕71號)規定執行。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大稽查力度,做到依法、全面、足額徵收;認真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獎優罰劣,建立企業主動治污減排的長效機制。各級財政、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排污費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創新使用方式,採取補助、以獎代補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支持方式,對企業進行補助。
四、做好政策出台的宣傳解釋工作
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強化全社會的污染者付費意識、環境損害補償意識及環境保護意識,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環保部門應深入繳費單位,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相關部門組成聯合監督檢查組,進行督導檢查,對排放不達標、拒繳、欠繳排污費的企業予以曝光。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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