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信息產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印發<打擊淫穢色情聲訊台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聯電[2004]295號)要求,我署制定了《關於認定淫穢與色情聲訊的暫行規定》,現予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認定淫穢與色情聲訊的暫行規定
- 檔案類別:暫行規定
- 發布年份:2005
- 發布單位:新聞出版總署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關於印發《關於認定淫穢與色情聲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新出法規[2005]6l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聲訊,是指利用固定網電話傳送的聲音等信息。
第二條 淫穢聲訊是指在總體上宣揚下列內容,足以挑動、引誘普通人產生性慾的聲音等信息:
(一)淫褻性地具體描述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
(三)具體描述亂倫、強姦或者其他性犯罪手段、過程或者細節;
(四)具體描述少年兒童性交,或者具體描述成年人與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五)淫褻性地具體描述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
(六)具體描述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七)淫褻性地突出描述性器官;
(八)淫褻性地傳送有關性行為的聲響;
(九)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性器官的淫褻性描述。
第三條 色情聲訊是指具有部分淫穢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的聲音等信息。
第四條 描述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介紹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作品、有關人體解剖生理知識以及生育知識、疾病防治和其他性知識、性道德、性社會學等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作品,不屬於淫穢、,色情聲訊。
第五條 受公安部門、電信管理部門等部門的請求,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淫穢、色情聲訊作出鑑定。
公安部門、電信管理部門等部門請求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鑑定淫穢、色情聲訊,須提交載明案件名稱、聲訊台名稱、所截取聲訊的時間和長度的鑑定委託書,同時提供足夠清晰和時間長度的聲訊材料。
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組成淫穢、色情聲訊鑑定委員會或者指定專門機構,承擔淫穢、色情聲訊的鑑定工作。
淫穢、色情聲訊鑑定委員會或者被指定的專門機構根據公安部門、電信管理部門的委託書,對所提供的聲訊材料作出鑑定,製作鑑定書送委託的公安部門或者電信管理部門等部門。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普通人系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第七條 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