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航線試航和機場試飛的規定

《關於航線試航和機場試飛的規定》在1989.01.14由民航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航線試航和機場試飛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1月14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14日
  • 頒布單位:民航局
航線試航、機場試飛的組織與審批程式,試航、試飛的時間和人員組成,航線試航的準備和實施,試航的任務,試航的準備,試航的飛行計畫,試航的實施,試航的總結報告,機場試飛的準備和實施,試航載客的規定,本規定中的幾個名詞的含意,

航線試航、機場試飛的組織與審批程式

1.凡國際航線試航由航空公司負責組織,民航局、地區管理局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參加,報民航局批准後實施。
2.國內新開幹線的航線試航,以及新機型加入航班飛行前的航線試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經地區管理局審核報民航局批准後,由航空公司組織實施。
3.國內支線的試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由地區管理局審批並報民航局備案。由航空公司組織實施。
4.新建、遷建、改、擴建機場的試飛,由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報民航局審批,由航空公司實施。
5.凡需組織航線試航和機場試飛,應由組織試航和試飛單位的航行部門承辦。

試航、試飛的時間和人員組成

1.國際航線、國內幹線的試航應於予計開航前三十天進行;國內支線的試航和機場的試飛應於預計開航和啟用前二十天進行;機場試飛必須在機場各項保障設施、設備驗收合格並寫出報告後十天進行。
2.航線試航由組織試航的單位,提出試航小組人員組成方案,國際航線和國內幹線報民航局審定;國內支線報地區管理局審定報民航局備案。試航小組通常由下列單位派人組成:計畫、通信、氣象、航行、領航、安監、國際(只參加國際航線)以及民航局和有關管理局的人員。
3.機場試飛,由組織試飛的單位提出試飛小組人員組成方案,國際機場和國內幹線機場報民航局審定;國內支線機場報地區管理局審定並報民航局備案。試飛小組通常由下列單位的人員組成:修建、計畫、航行、通信、氣象、領航安監、國際(只參加國際機場)、公安、航空器適航以及民航局、航空公司、機場的有關人員。

航線試航的準備和實施

試航的任務

(1)了解航線上的地形和地標情況;
(2)制定使用機型在該航線上各起降站的飛行重量限制;
(3)了解航線和機場的飛行方法,飛行程式和飛行規則;
(4)測定航線和機場通信導航的有效距離及其準確程度;
(5)驗證各起降機場的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導航燈光、淨空情況;
(6)檢驗機場地面各項保障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
國際航線試航除了解上述情況外,還應了解邊防、海關、聯檢部門等工作時間及其他有關的特殊規定等。

試航的準備

試航小組應充分研究有關航線的資料,進行認真準備,擬定試航計畫,國際航線和國內幹線上報民航局審批;國內支線上報地區管理局審批並報民航局備案。

試航的飛行計畫

(1)使用的機型、機號;
(2)飛行航線,包括:起飛站、終點站、轉彎點、位置報告點、中途經停站、備降機場;
(3)試航小組成員(姓名、職務)、空勤組名單及其機長天氣標準;
(4)試航日期和飛行時刻;
(5)航線飛行高度;
(6)機場最低天氣標準;
(7)通信、導航、氣象、油料保障的要求,以及備降機場的選擇;
(8)各種特殊情況的預案。

試航的實施

試航的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按批准的計畫和任務進行;空中和地面分工專人記錄各種試航數據。

試航的總結報告

由組織試航的單位寫出試航總結報告,報批准試航的單位審批。國際航線和國內幹線於試航結束後五天寫出試航總結報告;國內支線在試航結束後三天寫出試航總結報告。試航總結報告包括如下內容:
(1)試航概況;
(2)完成試航任務的情況;
(3)存在的問題;
(4)建議及其他。

機場試飛的準備和實施

1.機場試飛的任務。
(1)了解機場地形地貌和機場淨空狀況;
(2)了解該機場的飛行方法和進、離場程式;
(3)了解該機場的滑行路線和停機位置;
(4)了解該機場的各種地面保障設施的運行情況;
(5)制定該機型在本機場的起飛重量限制;
(6)測定該機場通信、導航設備的有效距離及其準確程度以及夜航燈光設備的情況;
(7)國外機場還應了解地面滑行時的指揮號。
2.機場試飛的準備。試飛小組應充分研究試飛機場的資料,認真進行準備,擬定試飛計畫。國際機場和國內幹線機場報民航局審批。國內支線機場地區管理局審批並報民航局備案。
3.起降新機型的機場試飛準備內容:
(1)研究機場道面承載力及道面粗糙度是否符合新機型的起降要求;
(2)根據機場標高、氣溫和飛行重量、計算飛機的起飛滑跑距離、起飛距離、加速停止距離等;
(3)擬定、熟悉試飛機場試飛時的最低天氣標準,側風限制;
(4)擬定試飛機場的試飛計畫,包括:機型機號、機長姓名、試飛日期和飛行時刻、試飛項目及各種特殊情況下的處置予案;
(5)將新機型的幾何數據、性能數據資料,通知有關區域管制部門、試飛機場和備降機場;
(6)試飛機場的管制部門要擬定試飛的指揮程式和特殊情況下的指揮予案;
(7)選擇了適合試飛機型起降的備降機場。
4.新建機場的試飛,除進行起降新機型的機場試飛準備內容外,還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對機場場道、航行、通信、導航、氣象、消防、救護等各項保障飛行的設施工程及地面配套設備進行全面驗收合格並清除飛行區障礙物;
(2)編寫機場使用細則、制定了進離場飛行程式、最低天氣標準及有關飛行規定;
(3)制定緊急救援方案;
(4)制定機場交通管理規則。
5.擴建機場的試飛,除完成機場起降新機型試飛要求準備的有關內容外,還要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修改機場使用細則、進離場飛行程式、緊急救援方案、機場交通管理規則;
(2)地面校檢機場的通信、導航設備並清除飛行區內障礙物。
6.機場試飛的實施。試飛實施過程中,嚴格按照批准的試飛計畫和試飛內容進行。空中和地面分工專人負責記錄各種數據。
7.機場試飛的總結報告。試飛工作結束後,由組織試飛的單位寫出試飛總結報告,報經批准試飛的單位審批並按規定辦理機場使用許可證後,方可開放使用。試飛總結報告包括如下內容:
(1)試飛概況;
(2)完成試飛任務情況;
(3)存在的問題;
(4)建議和其他。

試航載客的規定

航線試航和機場試飛,不準載運與試航(飛)的無關人員。航線試航回程可載運旅客,但必須按運輸部門規定辦理售票和乘機手續。

本規定中的幾個名詞的含意

1.國際航線,是指我國境內一點或多點與外國一點或多點之間的航空運輸線。我國內地一點或多點至香港、澳門地區的航線,亦按照國際航線的原則辦理。
2.國內幹線,是指我國境內連線或跨越三個(含)以上省、市、自治區之間的航空運輸線。
3.國內支線,是指連線省、市、自治區內的兩點或多點以及相鄰省、市、自治區兩點或多點之間的航空運輸線。
4.起降新機型的機場試飛,是指該機型過去未曾在這個機場起降過;而其進近速度或重量大於目前這個機場起降的機型。
5.遷建、改、擴建機場,是指機場飛行區設施和通信導航設施、設備的規模、標準及運行能力發生變化。註: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同時,一九五八年(58)民
航航字第194號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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