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害人對刑事案件中附帶的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的抗訴應全案審查並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終審裁判的批覆

《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害人對刑事案件中附帶的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的抗訴應全案審查並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終審裁判的批覆》在1988.05.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害人對刑事案件中附帶的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的抗訴應全案審查並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終審裁判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5.11
  • 實施時間:1988.05.11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研字〔1988〕5號《關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抗訴而被害人對民事部分提出抗訴時,二審法院如何適用法律程式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對刑事判決部分不抗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抗訴,只是被害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的原告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僅要審查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也要審查刑事訴訟部分,以正確確定民事責任,並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終審裁判。第一審刑事判決在抗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第二審審理中發現第一審刑事判決確有錯誤,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如果應送監執行的刑事被告人仍需作為第二審中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參加訴訟時,為便於審理,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未審結之前,可暫緩送監執行。
此復
1988年5月11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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