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當前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勞動關係處理的指導意見》是2021年無錫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當前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勞動關係處理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1年8月6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好省市有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據國家、省有關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處理等相關指導意見,經會商,現對當前我市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職工假期、工資支付等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於職工隔離觀察期間有關假期和工資問題
(一)在年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產假等假期內職工,因疫情防控要求隔離觀察的,其相關假期不因與隔離觀察時間重合而順延。
(二)因疫情防控要求實施居家隔離觀察期間的職工,企業有條件的,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路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並依法支付相應工資;對不具備居家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統籌使用各類假期。
(三)因疫情防控要求實施集中隔離觀察期間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四)職工被確診為新冠肺炎進行治療的,企業應按照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二、關於職工在外地受防疫措施影響期間假期與工資問題
(一)對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間的職工,因疫情防控措施實施隔離觀察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按照本單位薪酬分配規定支付其工資。
(二)對請事假或休假在外地的職工,因疫情防控要求實施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支付,按下列辦法處理:
1.在事假期內的職工,企業應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間的工資。
2.在年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產假等假期內的職工,企業應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視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3.事假、休假期滿後的職工,確因防控隔離措施無法正常返崗工作的,企業可參照上述居家隔離觀察期間的有關居家辦公、統籌使用各類假期等措施合理安排,依法支付相應工資。
三、關於因疫情防控要求停工歇業企業工資支付問題
企業因疫情防控要求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2280元/月)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四、關於職工參加全員核酸檢測期間工資支付問題
職工在工作期間根據我市疫情防控規定,參加政府公告要求的全員核酸檢測所需時間,企業應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同時企業要結合本單位生產工作實際,合理調整職工工作時間,積極配合做好全員核酸檢測工作。
五、加強溝通積極預防和化解勞動關係矛盾
企業在抓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要主動加強與因公出差、假期內的職工溝通聯繫,依法穩妥處理好因防控隔離觀察等未返崗的職工的勞動關係、假期和工資支付等問題,確保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企業不得終止或解除隔離觀察期內職工的勞動關係,要及時安排蘇康碼轉為“綠碼”的職工返崗復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安排職工復工;職工要及時將本人有關隔離觀察情況告知單位,按照企業要求及時返崗工作,如無正當理由不上崗的,企業可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8月6日
圖解政策:《關於當前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勞動關係處理的指導意見》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