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核武力政策的法令

《關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核武力政策的法令》是朝鮮於2022年9月8日頒布的法令。

2023年9月,朝鮮最高人民會議審議並通過憲法修改補充案,將核武力政策寫入憲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核武力政策的法令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8日 
  • 發布單位朝鮮最高人民會議 
內容簡介,全文,

內容簡介

據法令,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作為負責任的擁核國家反對核戰爭等一切形式的戰爭,嚮往建設實現國際正義的和平世界。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核武力是維護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根本利益,防止在朝鮮半島和東北亞地區發生戰爭,保障世界戰略穩定的有力手段。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核態勢由能夠主動應對現存且進化的未來的一切核威脅的可靠有效、成熟的核遏制力,防衛性質的、負責任的核武力政策和靈活的針對性核武器使用戰略來擔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開自己的核武力政策,從法律上規定核武器使用,目的在於防止擁核國家之間的誤判和核武器的濫用而最大限度地減少核戰爭威脅。

全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為使國家防衛力量的中樞——核武力負責任地盡到自己的重大使命,作出如下決定:
一、核武力的使命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核武力是從外部勢力的軍事威脅、侵略和攻擊中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國家防衛的基本力量。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核武力的基本使命是,讓敵對勢力明確認識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軍事對抗只會招致毀滅,從而拋棄侵略和攻擊企圖來遏制戰爭。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核武力若遏制戰爭目的遭到失敗時,履行旨在擊退敵對勢力的侵略和攻擊,爭取戰爭決定性勝利的作戰使命。
二、核武力的組成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核武力由各種核彈、運載手段、指揮及操縱系統、為其運用和更新的所有人員、裝備和設施來組成。
三、對核武力的指揮控制
(一)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核武力服從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務委員長的唯一指揮。
(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務委員長擁有有關核武器的所有決定權。
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務委員長任命的成員組成的國家核武力指揮機構在從有關核武器的決定到執行的全過程中輔佐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務委員長。
(三)若國家核武力指揮控制體系因敵對勢力的攻擊處於危險,按照預先決定的作戰方案,自動立即實施殲滅挑釁據點和指揮部等敵對勢力的核打擊。
四、核武器使用決定的執行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核武力立即執行核武器使用命令。
五、核武器使用原則
(一)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將針對國家和人民的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外部侵略和攻擊,作為最後手段使用核武器定為基本原則。
(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無核國家不與其他擁核國家勾結參與反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侵略和攻擊行為情況下,針對這些國家不拿核武器進行威脅或使用核武器。
六、核武器使用條件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使用核武器:
(一)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遭到或被判斷為即將遭到核武器或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攻擊時
(二)國家領導機構和國家核武力指揮機構遭到或被判斷為即將遭到核及非核攻擊時
(三)國家重要戰略對象遭到或被判斷為即將遭到致命軍事攻擊時
(四)有事時為防止戰爭的擴大和長期化以及要掌握戰爭主動權的作戰需求不可避免時
(五)發生對國家的存立和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毀滅性危機的事態而不得不拿核武器應對的狀況時
七、核武力的經常性動員態勢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核武力保持經常性動員態勢,以確保一旦下達核武器使用命令,就在任何條件和環境中也立即加以執行。
八、核武器的安全維持管理及保護
(一)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樹立切實安全的核武器保管管理制度且保證其履行,以使對核武器的保管管理、壽命和性能評價、更新及廢棄的所有工序按照行政技術規定和法律程式得到落實。
(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切實採取保護措施,以防止核武器和有關技術、設備、核物質等外泄。
九、核武力從質量上和數量上的加強和更新
(一)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經常評價外部核威脅和國際性核武力態勢變化,與之相應地從質量上和數量上更新和加強核武力。
(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定期更新根據各種情況的核武器使用戰略,以使核武力可靠履行自己使命。
十、不擴散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作為負責任的擁核國,不把核武器部署在他國領土或共享,不移交核武器及相關技術、設備、武器級核物質。
十一、其他
(一)2013年4月1日通過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法令《關於進一步鞏固自衛擁核國地位》即行廢止。
(二)有關機關要切實採取執行本法令的務實措施。
(三)對本法令任何一個條款的解釋都不用於約束或限制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正當的自衛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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