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整頓規範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服務和收費的通知

《關於整頓規範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服務和收費的通知》是2014年7月22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整頓規範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服務和收費的通知
  • 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時間:2014年7月22日
發改電[2014]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交通廳(局、委)、商務廳(委、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9號)要求,進一步減輕進出口企業負擔,促進外貿穩定增長,決定集中開展整頓規範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服務和收費專項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範圍和任務
整頓規範工作範圍是,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港口碼頭、口岸等部門單位,以及相關經營企業、商(協)會等直接涉及進出口環節的經營性服務和收費。
整頓規範工作任務是,規範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行為,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進出口環節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依法治理借行政權力壟斷經營、強制服務、強行收費行為;重點治理相關收費行為,將涉及收費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或強制性服務項目公開,並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調節價格;規範收費定價管理,對確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相關服務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嚴格核定服務成本,制定服務價格;落實國家已出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建立健全進出口環節收費目錄清單、定期監測分析和收費政策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進收費管理透明化、制度化、科學化。
二、重點工作領域
此次整頓規範工作要在全方位推進的同時,切實加大重點領域工作力度,著力做好以下三個環節工作。
(一)港口碼頭服務。港口、碼頭經營企業向外貿船舶、貨物、運輸車輛提供的經營性服務及收費,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有關港口收費的規定,嚴禁違反國家規定標準和計費辦法收費,嚴禁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嚴禁違規增設項目收費。
(二)口岸檢驗和查驗。對進出口貨物口岸檢驗和查驗,包括檢疫處理以及在檢驗查驗過程中必須發生的過磅、吊機、開箱、掏箱、倉儲等經營服務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凡與行政執法或管理相關的服務收費項目,財政已提供資金保障的,應立即取消;暫時不能保障的,要隨著財政資金的到位逐步取消。對暫時不能取消收費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從嚴核定。
(三)進出口管理平台服務。全面梳理各類進出口管理平台相關服務和收費,凡屬政府應提供的一般公共服務,應通過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相關平台服務經費,一律不得通過有關信息技術公司等市場經營主體向企業收費。政府職責以外由市場經營主體提供的服務,要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借行政權力強制服務並收費。
三、主要工作和進度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商務、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本系統各業務單位涉及進出口環節的經營性服務和收費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將服務種類、收費項目、標準、範圍、依據、落實國家政策等情況形成整頓專報材料,填寫《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服務及收費登記表》和《進出口環節行政事業性收費登記表》(見附屬檔案)。專報材料和登記表請於2014年8月底前按系統上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同時抄送本地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將匯總後的情況於9月底前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強對本地區整頓規範工作的協調指導,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三個階段做好各項工作:第一階段(8月底前),選擇本地區1-2個典型口岸,對企業反映突出的不合理經營性服務和收費問題進行深入調研評估,對本地區整頓規範工作進行部署安排,明確工作任務、重點、措施和要求。第二階段(9月底前),對本地區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及收費行為集中進行整頓規範,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依法查處。第三階段(10月底前),形成本地區整頓規範總結材料,包括本地區整頓規範發現的問題及2-3個典型案例、採取的措施、工作成效(取消、合併項目及減負金額等)、相關政策建議等,連同填寫的《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服務及收費登記表》和《進出口環節行政事業性收費登記表》,一併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要在整頓規範基礎上,建立進出口環節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將目錄清單分部門、分地區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對外發布,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穩定監測渠道和定期監測分析制度,及時分析相關收費總量、結構變化,為政府和行業科學決策提供服務;推動建立和實施收費政策第三方評估制度,並根據評估情況,適時調整收費政策,提高收費政策的有效性、針對性。
四、工作組織領導
(一)本次整頓規範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共同組織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工作統籌的協調,對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自查自糾工作和各地整頓規範工作進行抽查、審核和督導。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內經營性服務項目和收費自查自糾工作,並指導做好本系統整頓規範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牽頭會同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整頓規範工作。國務院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地區要指定專人負責,並將負責此項工作的領導(廳局級)和聯絡員名單,於7月30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財政部(綜合司)。
(二)各地區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強協作溝通,確保整頓規範工作順利進行,取得實效。各地在審核中,遇到政策界定方面的問題,要及時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進行溝通。
(三)各部門、各地區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重點宣傳減輕進出口企業負擔對於促進外貿發展,穩定經濟成長的重要意義,統一各方面思想認識,為整頓規範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要加強輿論和社會監督,對整頓規範工作中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公開曝光。
附屬檔案:1、(表一)____系統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服務及收費登記表
(表二)____系統進出口環節行政事業性收費登記表
2、(表一)____省(區、市)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服務及收費登記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交 通 運 輸 部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質 檢 總 局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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