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由國務院辦公廳在2019年1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
- 印發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發布,通知全文,通知解讀,
通知發布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18-00228 | 主題分類: | 科技、教育\科技 |
發文機關: | 國務院辦公廳 | 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23日 |
標 題: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國辦發〔2018〕126號 | 發布日期: | 2019年01月08日 |
主 題 詞: |
通知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
國辦發〔2018〕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京津冀、上海、廣東(珠三角)、安徽(合蕪蚌)、四川(成德綿)、湖北武漢、陝西西安、遼寧瀋陽等8個區域和有關省市、部門,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科技成果轉化激勵、科技金融創新、軍民深度融合、管理體制創新等方面先行先試、大膽創新,取得了一批改革突破和可複製推廣經驗,國務院辦公廳已於2017年印發通知予以推廣。之後,相關方面繼續加強改革探索,形成了新一批支持創新的改革舉措,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在更大範圍內複製推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廣的改革舉措(共23項)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5項: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省級行政區內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跨市(區)審理;以降低侵權損失為核心的專利保險機制;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基於“兩表指導、審助分流”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快速審判機制。
(二)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方面4項:以事前產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模式;技術股與現金股結合激勵的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方利益捆綁機制;“定向研發、定向轉化、定向服務”的訂單式研發和成果轉化機制。
(三)科技金融創新方面5項:區域性股權市場設定科技創新專板;基於“六專機制”的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金融綜合服務;推動政府股權基金投向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的容錯機制;以協商估值、壞賬分擔為核心的中小企業商標質押貸款模式;創新創業團隊回購地方政府產業投資基金所持股權的機制。
(四)軍民深度融合方面6項。
(五)管理體制創新方面3項:允許地方高校自主開展人才引進和職稱評審;以授權為基礎、市場化方式運營為核心的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機制;以地方立法形式建立推動改革創新的決策容錯機制。
二、高度重視推廣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深刻領會和把握推廣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重大意義,將其作為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抓手。要著力推進構建與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新體制、新模式,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加快政府職能深刻轉變,促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打造國際一流、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增強內生動力、釋放內需潛力,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三、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把推廣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列為本地區重點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各自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推廣工作方案。要加強督促檢查,積極創造條件開展複製推廣工作,確保改革舉措落地生根、產生實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能,積極協調、指導推進複製推廣工作。需國務院批准的事項要按程式報批,需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檔案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按法定程式辦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要適時督促檢查推廣工作進展情況及效果,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附屬檔案: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推廣清單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12月23日
(本文有刪減)
通知解讀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刻領會和把握推廣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重大意義,將其作為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抓手。要著力推進構建與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新體制、新模式,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加快打造國際一流、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通知》提出,將在全國或京津冀、上海、廣東(珠三角)、安徽(合蕪蚌)、四川(成德綿)、湖北武漢、陝西西安、遼寧瀋陽等8個區域內,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推廣“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省級行政區內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跨市(區)審理”“以降低侵權損失為核心的專利保險機制”“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基於‘兩表指導、審助分流’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快速審判機制”等舉措,進一步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激發創新主體活力。
二是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方面,推廣“以事前產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模式”“技術股與現金股結合激勵的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方利益捆綁機制”“‘定向研發、定向轉化、定向服務’的訂單式研發和成果轉化機制”等舉措,通過制度創新推動更多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三是科技金融創新方面,推廣“區域性股權市場設定科技創新專板”“基於‘六專機制’的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金融綜合服務”“推動政府股權基金投向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的容錯機制”“以協商估值、壞賬分擔為核心的中小企業商標質押貸款模式”“創新創業團隊回購地方政府產業投資基金所持股權的機制”等舉措,拓寬科技型企業融資渠道,推動各類金融工具更好服務科技創新活動。
四是管理體制創新方面,推廣“允許地方高校自主開展人才引進和職稱評審”“以授權為基礎、市場化方式運營為核心的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機制”“以地方立法形式建立推動改革創新的決策容錯機制”等舉措,營造激勵創新的良好氛圍和政策環境。
《通知》提出,將在全國或京津冀、上海、廣東(珠三角)、安徽(合蕪蚌)、四川(成德綿)、湖北武漢、陝西西安、遼寧瀋陽等8個區域內,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推廣“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省級行政區內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跨市(區)審理”“以降低侵權損失為核心的專利保險機制”“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基於‘兩表指導、審助分流’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快速審判機制”等舉措,進一步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激發創新主體活力。
二是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方面,推廣“以事前產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模式”“技術股與現金股結合激勵的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方利益捆綁機制”“‘定向研發、定向轉化、定向服務’的訂單式研發和成果轉化機制”等舉措,通過制度創新推動更多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三是科技金融創新方面,推廣“區域性股權市場設定科技創新專板”“基於‘六專機制’的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金融綜合服務”“推動政府股權基金投向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的容錯機制”“以協商估值、壞賬分擔為核心的中小企業商標質押貸款模式”“創新創業團隊回購地方政府產業投資基金所持股權的機制”等舉措,拓寬科技型企業融資渠道,推動各類金融工具更好服務科技創新活動。
四是管理體制創新方面,推廣“允許地方高校自主開展人才引進和職稱評審”“以授權為基礎、市場化方式運營為核心的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機制”“以地方立法形式建立推動改革創新的決策容錯機制”等舉措,營造激勵創新的良好氛圍和政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