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覆

《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覆》在1989.07.07由最高法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
  • 頒布時間:1989.07.07
  • 實施時間:1989.07.07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法研字[1988]第45號《關於拐賣人口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關於嬰兒、幼兒、兒童的年齡劃分,應以不滿一歲的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的為幼兒,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在辦理姦淫幼女案件中,幼女的年齡按刑法第139條的規定執行,不滿十四歲的均為幼女。
1989年7月7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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