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扶養義務準據法公約是1972年第12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規定家庭成員不在同一國時扶養義務的法律適用規則。1977年10月1日生效。截至1983年9月1日止,成員國有:法、意、盧、荷、葡、瑞士等已批准。比、德、西、土已簽字。公約適用於家庭中的一切成員,包括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在內。締約國在簽字、批准或加入時,也可在公約規定的範圍內作出保留。按照公約規定,扶養義務應適用的準據法為扶養權利人的慣常居所地法。
如依慣常居所地法權利人得不到扶養時,則依扶養權利人及扶養義務人雙方共同的本國法。如依共同的本國法也得不到扶養或沒有共同的本國法時,依受理機構的內國法。扶養義務的準據法決定:扶養權的存在、範圍及扶養義務人;有權提起扶養訴訟的人及提起訴訟的期間;社會安全或救濟機構向扶養權利人提供給付時,扶養義務人償還債務的範圍等。公約不要求相互條件,根據公約所應當適用的法律為非締約國法律時也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