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的指導意見

關於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的指導意見

《關於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的指導意見》是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完善破產審判配套機制,保障破產程式順利進行,加快“殭屍企業”出清,困難企業重整而制定的意見。

2021年4月2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湖南省財政廳印發《關於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的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意見全文,內容解讀,

意見全文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湘高法發[2021]12號
  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完善破產審判配套機制,保障破產程式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關於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財金規〔2021〕27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府院協調機制的通知》(湘政辦函〔2020〕102號)等規定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省法院破產案件審判實際,現就我省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的重大意義
  近年來,許多資不抵債或無資可破的企業,因種種原因沒有依法進行清算,而是任由其自生自滅,嚴重損害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營商環境。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就是要為無資可破或資不抵債的企業破產審判提供一定經費援助,幫助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完成破產工作。有利於加快“殭屍企業”出清,加速困難企業重整;有利於進一步最佳化我省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各級法院、財政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切實保障破產企業依法處置和破產審判工作順利開展。
  二、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
  按照湘政辦函〔2020〕102號檔案要求,各地財政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法院銜接,依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以財政補助方式、提取管理人個案報酬、社會機構或個人自願捐贈等多種來源的破產資金籌資機制,解決無產可破企業或缺乏啟動資金的企業的破產費用、管理人報酬無法支付等問題。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的破產案件和相關監督、指導、協調經費由省財政保障;各市縣轄區內法院受理的相關破產案件經費由法院屬地財政部門保障。
  三、明確企業破產援助資金的適用範圍及主要用途
  破產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援助資金申請:
  1、無財產支付破產費用,且無利害關係人自願墊付的;
  2、僅有小額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且無利害關係人自願墊付的。
  企業破產援助資金主要用於支付破產案件中產生的下列費用:
  1、管理人報酬和聘用其他工作人員的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
  4、人民法院認為應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四、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實施細則或辦法
  各級法院應儘快會同當地財政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實施細則或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辦法中應明確資金來源、申報條件、支付標準、審核流程、開支範圍等具體內容。
  五、強化企業破產援助資金的監督管理
  各級法院分別成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審核小組,專門負責受理、審核資金申報需求。審核小組原則上由法院破產案件審判部門、財務部門、紀檢監督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依法接受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發現違紀違規行為應按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要以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中的費用保障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企業破產處置工作市場化、法制化、常態化。要將制定的實施細則或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省財政廳政法處備案。各地在推行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要及時上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財政廳就各地制度建立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財政廳
2021年4月22日。

內容解讀

2021年4月,湖南高院聯合湖南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了企業破產援助資金的適用範圍及主要用途。破產企業無財產支付破產費用,且無利害關係人自願墊付的,或僅有小額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且無利害關係人自願墊付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援助資金申請。
《意見》指出, 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就是要為無資可破或資不抵債的企業破產審判提供一定經費援助,幫助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完成破產工作。這有利於加快“殭屍企業”出清,加速困難企業重整;有利於進一步最佳化我省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意見》指出,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各地財政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法院銜接,依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以財政補助方式、提取管理人個案報酬、社會機構或個人自願捐贈等多種來源的破產資金籌資機制,解決無產可破企業或缺乏啟動資金的企業的破產費用、管理人報酬無法支付等問題。
《意見》明確,企業破產援助資金主要用於支付破產案件中產生的下列費用:管理人報酬和聘用其他工作人員的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人民法院認為應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意見》要求,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實施細則或辦法,並強化企業破產援助資金的監督管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