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
- 通過時間:2018年1月23日
意見發布,意見解讀,意見解答,出台背景意義,法庭規劃職能,專家委員會,糾紛解決中心,司法服務保障,具體舉措要求,
意見發布
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
意見解讀
《意見》要求,要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積極促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商事爭端,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實行高水平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意見》指出,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保持開放包容心態,倡導“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精通國際法並熟練掌握本國法的專家積極參與,尊重當事人選擇國內外法律專家解決糾紛的權利,使“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凸顯國際化特徵、體現共商共建共享精神。
——堅持公正高效便利原則。研究借鑑現行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有益做法,設立符合“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國情特點並被廣泛接受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新機制和機構,公正高效便利解決“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產生的跨境商事糾紛。
——堅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尊重“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協定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協定選擇其熟悉的本國法或第三國法律的權利,積極適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堅持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原則。充分考慮“一帶一路”建設參與主體的多樣性、糾紛類型的複雜性以及各國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異性,積極培育並完善訴訟、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爭端解決服務保障機制,切實滿足中外當事人多元化糾紛解決需求。通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意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牽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支持“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推動建立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效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爭端解決中心,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意見》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省深圳市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陝西省西安市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受理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協調並指導兩個國際商事法庭工作。
意見解答
出台背景意義
首先,出台《意見》是積極保障和促進“一帶一路”建設的需要。“一帶一路”建設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倡議和推動的。“一帶一路”是弘揚古代絲綢之路精神的合作共贏之路,也是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創新實踐之路。截至現在,“一帶一路”倡議已經得到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積極回響,有力推動了世界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便利化。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是“一帶一路”建設順利推進必不可少的要素。《意見》決定設立符合“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國情特點並被廣泛接受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是營造“一帶一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有助於增進“一帶一路”參與國的法治認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行穩致遠。
其次,出台《意見》是公正、專業、高效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需要。隨著“一帶一路”基礎設施聯通、貿易暢通和資金融通的深化,人民法院受理的國際貿易、國際工程承包、國際物流等跨境商事糾紛不斷增加。2013年至2017年5年間各級人民法院共審執結涉外民商事案件20餘萬件,較過去5年增長一倍以上。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提高司法水平,增強司法透明度,中外當事人對我國司法環境以及投資保護水平的信任度不斷提高。但與此同時,涉外商事訴訟中仍不同程度存在涉外文書送達周期長、跨境調查取證難、域外證據公證認證程式繁瑣、部分法官專業能力不足、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此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在國際商事爭議領域也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涉外法律服務水平與我國經濟社會的開放與發展速度不相匹配。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為國際商事糾紛的解決提供更加高效、便利、快捷、低成本的方案。
第三,出台《意見》是新時代加強國際法治合作的需要。堅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與世界各國開展司法交流合作,是推動國際法治發展的時代潮流。在經濟全球化大潮中,各國為了應對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需求,紛紛建立國際商事法庭。例如阿聯於2004年設立杜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於2015年設立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哈薩克斯坦、荷蘭等國也相繼通過立法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當前,中國正在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倡導發展開放型世界經濟,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領域需要加強國際法治合作,凝聚各方合力。《意見》的出台,彰顯了中國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治理、維護國際經貿秩序的立場和決心。
出台《意見》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有利於形成一套公平公正、專業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意見》通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積極培育並完善國際商事訴訟和調解、仲裁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能夠更好解決國際商事糾紛,切實滿足中外當事人多元糾紛解決需求。《意見》充分尊重當事人協定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的權利,為當事人拓寬了國際商事糾紛的解決途徑,並不改變現行國際條約規定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
第二,有利於持續最佳化“一帶一路”法治化營商環境。“一帶一路”建設涉及大量跨國商事活動,需要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並實現合理預期。《意見》通過頂層設計,創新理念,深化司法改革,提出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體系化方案,將優秀司法力量充實到國際商事法庭,吸引優質專家資源參與國際商事糾紛的解決,必將極大提升中國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涉外法律服務水平,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三,有利於打造國際法治合作新平台。中國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全力維護多邊貿易體制主渠道地位,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不斷為全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方案。《意見》提出設立國際商事法庭,首倡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度,倡導“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的法律專家參與糾紛解決,使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凸現國際化、中立化和專業化特徵,為國際法治提供了新型合作平台,將成為全球法治建設一道新的亮麗風景。一方面,來自“一帶一路”不同參與國家和地區的頂尖專家將各施所長,充分發揮優勢和潛力,尋求超越國界的最佳爭議解決方案。另一方面,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以國際規則為基礎,有序規範商事交易行為,對於促進國際商法的協調與融合、減少法律衝突、便利法院民商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跨境執行、增進國際合作與互信、推動國際商事法律體系不斷完善與進步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法庭規劃職能
國際商事法庭主要受理平等商事主體之間在貿易、投資等領域產生的爭議,不受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投資、貿易爭端,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國際投資爭端。後兩種類型的爭端按照現有國際規則解決。國際商事法庭的設立意義在於通過堅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充分發揮專業化爭端解決優勢,更好應對共建“一帶一路”新形勢下的國際商事糾紛,公正、高效、便利且低成本地解決包括涉“一帶一路”建設糾紛在內的各類國際商事糾紛,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努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按照《意見》提出的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本部和巡迴法庭的各自優勢,在廣東深圳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陝西西安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選擇在深圳和西安設立國際商事法庭,主要考慮是坐落於深圳的第一巡迴法庭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設立的巡迴法庭,開闢了新時代司法體制改革的“試驗田”,且具有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獨特區位優勢,是輻射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經濟支撐帶;西安位於古代絲綢之路的起點,是內陸型改革開放的新高地,對於依法妥善化解面向涉陸上絲綢之路經濟帶的國際商事糾紛具有獨特的歷史文化和現實優勢。國際商事法庭將受理平等商事主體之間發生的國際商事糾紛,具體受案範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專家委員會
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的設立將充分體現共商共建共享原則,推動來自不同國家的專家委員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建設,賦予當事人選擇國內外法律專家解決糾紛的權利,使“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凸顯國際化特徵。
最高人民法院將聘請精通國際法並熟練掌握本國法、具有豐富實務經驗和較高國際聲譽的中外法律專家組成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可就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涉專門性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並在當事人自願選擇的基礎上開展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服務。國際商事專家委員將實行任期制,通過選任範圍的開放包容性和選任標準的嚴格性,確保專家委員的資質和權威。
糾紛解決中心
《意見》積極支持國際商事糾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推動建立訴訟、調解、仲裁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國際商事仲裁是國際商事交往中不同國家當事人通過協定自願將其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由仲裁庭依據法律或者依公平原則作出裁決,並約定自覺履行該項裁決所確定義務的一種制度。在社會經濟交往中,仲裁因具有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靈活便捷、一裁終局等諸多特性,成為兼具契約性、自治性的一種重要糾紛化解方式,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選擇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仲裁自身的特點也決定了其健康發展離不開司法的監督與支持。因此,《意見》指出,要支持具備條件、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的國內仲裁機構開展涉“一帶一路”國際商事仲裁。鼓勵國內仲裁機構與“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仲裁機構合作建立聯合仲裁機制,吸引更多海內外優秀仲裁員,提供優質仲裁法律服務。“一帶一路”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解決涉“一帶一路”建設跨境商事糾紛,人民法院依法提供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並在便利、快捷司法審查的基礎上積極執行仲裁裁決。
調解制度是現代社會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又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互諒互讓、以和為貴的思想,被中外司法界普遍認同。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重視推進調解工作的發展,2016年6月發布《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合理配置糾紛解決的社會資源,建設功能完備、形式多樣、運行規範的訴調對接平台,暢通糾紛解決渠道,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特邀調解制度。《意見》高度重視調解在解決國際商事糾紛中的作用,明確指出要支持具備條件、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的國內調解機構開展涉“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支持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參與國際商事調解,充分發揮律師在國際商事調解中的作用,暢通調解服務渠道。“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機構為解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出具的調解書,可以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經過司法確認獲得強制執行力。
在機制保障方面,將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儘快建立“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法律資料庫及外國法查明中心,加強對涉“一帶一路”建設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大數據分析,為法官提供智慧型服務,確保法律適用正確、裁判尺度統一。同時,還會注重培養與儲備國際化法律人才,建立“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法律人才庫,鼓勵精通國際法、國際商貿規則以及熟練運用外語的國內外法律專家參與到爭端解決中來。
上述機構和機制,堅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與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相結合,貫徹共商共建共享和公正高效便利原則,推動訴訟、調解、仲裁有機銜接,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爭端解決中心,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司法服務保障
伴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不斷推進與深化,我國涉外商事糾紛也將不斷增加。到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在推進司法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方面已經採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完善司法政策,通過出台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統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等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統一裁判尺度,及時滿足“一帶一路”建設國內外市場主體的法治需求。
二是審結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要案,適時發布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成功審結了以“中威”案、“加百利”輪海難救助案、高爾集團申請承認新加坡商事判決案為代表的一批重大疑難國際商事海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兩批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18件、海事海商典型案件10件,發揮案例示範效應。
三是推動建立外國法查明平台,加強“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法律查明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化技術,建設大數據平台,建立域外法律庫、專家庫和案例庫,建立健全“一帶一路”沿線國的法律查明機制。依託高等院校和地方法院,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司法協助研究基地和研究中心,成立了4家外國法律和港澳台法律查明研究基地,為查明及準確適用外國法提供便捷的渠道。
四是支持仲裁健康發展,促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將國際、國內商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統一歸口涉外商事海事審判部門審查,進一步完善對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做否定性評價案件的逐級上報與核心制度,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嚴格限制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條件的適用,切實維護仲裁終局性和執行力。
五是建立智庫型合作研究機制,提高“一帶一路”司法保障的科學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一帶一路”司法研究中心,廣泛聘請海內外知名法學家和涉外審判實務專家,並與中國社會科學院等知名院校合作設立11家研究基地,以理論創新促進司法實踐創新。
六是推進國際司法協助工作,促進國際司法協助機制高效暢通。通過開通使用全國四級法院聯網的國際司法協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實現了包括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和外國判決承認和執行在內的各項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線上轉遞、審查和辦理。在《第二屆中國-東協大法官論壇南寧聲明》中首次主導提出推定互惠原則,便利區域內各國民商事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
具體舉措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將積極會同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外交部、法務部、商務部、中國貿促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從以下幾個方面狠抓工作落實:
一是落實《意見》提出的設立國際商事審判機構要求,選派具有豐富涉外民商事審判經驗、外語能力強、具有國際視野、作風過硬的優秀人才配齊配強兩個國際商事法庭的審判隊伍。
二是按照《意見》關於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的要求,出台專家委員聘任辦法和工作規則,規範專家委員選任標準和程式,明確專家委員會工作機制。
三是按照《意見》有關構建多元化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要求,制定國際商事審判機構受案範圍等相關司法解釋,依法為國際商事仲裁、調解提供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並在便利、快捷司法審查的基礎上積極執行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四是按照《意見》加快涉外法律人才培養儲備的要求,充分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建設“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法律人才庫,建立健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法律資料庫,推動國際司法協助合作,促進判決與裁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引導國內法學專家加強對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有關問題的研究,努力形成一批有價值的研究成果,並切實做好成果轉化工作。
五是探索推進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配套修改工作,為“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建立與完善提供充分法律依據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