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東嶺澳核電站建設期間延用大亞灣核電站專用口岸等有關問題,經國務院同意 基本介紹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東大亞灣核電站專用碼頭繼續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等問題的通知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發文字號:國辦函〔1997〕4號成文日期:1997年01月14日發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中國核工業總公司:現通知如下:一、同意在廣東嶺澳核電站建設期間,大亞灣核電站專用碼頭繼續對外國籍船舶開放。該口岸檢查檢驗工作由深圳有關檢查檢驗單位承擔,不另設機構。二、廣東嶺澳核電站建設所需進口的機電產品,除配額產品仍按現行的進口管理辦法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審批外,其他產品可按照廣東大亞灣核電站建設進口機電產品的管理辦法辦理,具體事宜由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人民政府協商辦理。三、嶺澳核電站建設進口的物資、設備可以實行集中報關,並指定一家公司負責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