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市場化運作土地出讓金分配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提高市場化運作土地出讓金的使用效益,合理規範分配土地出讓金,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市場化運作土地出讓金分配的實施意見
適用範圍,部門職責,收益分配,資金撥付,規定解釋,

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鎮江市直屬土地市場化運作主體,不包括轄市區土地市場化運作主體。市場化運作土地是指由政府委託運作主體收儲後作為融資抵押物,融入資金進行前期開發,上市後出讓淨收益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土地。

部門職責

市財政局是土地出讓金的行政管理機關,市國土資源局是土地出讓金的具體徵收機關。財政、國土部門要做好對土地出讓金的徵收、管理和監督;對中標(受讓)單位不按契約約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的,由國土部門依法追究受讓方責任;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出讓金使用的審計監督。

收益分配

市場化運作土地成功交易後,土地出讓金扣除土地補償成本和土地出讓規費後的餘額為土地出讓淨收益。土地補償成本包括征地成本、拆遷成本和收儲土地的收儲成本等。土地出讓規費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金、土地開發基金、周邊道路配套費和城鎮廉租住房保障金等。土地補償成本和土地出讓規費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有關規定審核確定。
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土地運作主體代建政府工程項目投資、重點民生項目和彌補因政策調整導致的財政支出不足。土地運作主體返還土地出讓淨收益要向市政府書面申請,報告返還收益的土地名稱及與之對應的單個或多個代建政府工程項目建設情況,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撥付給土地運作主體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資金撥付

土地上市交易成功,中標(受讓)單位資金到位後15日內,市財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聯合編制市場化運作土地收益分配表;土地補償成本撥付給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根據交地進度撥付給土地運作主體;土地出讓規費由市財政局專賬核算,按規定用途審核撥付使用;土地出讓淨收益由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用途,辦理資金撥付。

規定解釋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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