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為正確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的規定。

《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於2019年1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5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21〕10號予以公布,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25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別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發文字號:法釋〔2021〕10號 
  • 檔案簡稱:銀行卡規定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內容解讀,答記者問,

規定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9年1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4日

規定全文

   法釋〔2021〕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持卡人與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行、特約商戶等當事人之間因訂立銀行卡契約、使用銀行卡等產生的民事糾紛,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銀行卡民事糾紛,包括借記卡糾紛和信用卡糾紛。
  第二條 發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契約時,對收取利息、複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契約的內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契約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複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發卡行對持卡人享有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中斷:
  (一)發卡行按約定在持卡人賬戶中扣劃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
  (二)發卡行以向持卡人預留的電話號碼、通訊地址、電子信箱傳送手機簡訊、書面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催收債權;
  (三)發卡行以持卡人惡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四)其他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第四條 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
  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權交易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提供交易單據、對賬單、監控錄像、交易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
  第五條 在持卡人告知發卡行其賬戶發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權交易導致的資金或者透支數額變動後,發卡行未及時向持卡人核實銀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況,未及時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單據、監控錄像等證據材料,導致有關證據材料無法取得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結合銀行卡交易行為地與真卡所在地距離、持卡人是否進行了基礎交易、交易時間和報警時間、持卡人用卡習慣、銀行卡被盜刷的次數及頻率、交易系統、技術和設備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
  第七條 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借記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於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發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兩款情形,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發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時採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發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發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契約或者在開通網路支付業務功能時,未履行告知持卡人銀行卡具有相關網路支付功能義務,持卡人以其未與發卡行就爭議網路支付條款達成合意為由請求不承擔因使用該功能而導致網路盜刷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同意使用該網路支付功能的,適用本規定第七條規定。
  非銀行支付機構新增網路支付業務類型時,未向持卡人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條 發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契約或者新增網路支付業務時,未完全告知某一網路支付業務持卡人身份識別方式、交易驗證方式、交易規則等足以影響持卡人決定是否使用該功能的內容,致使持卡人沒有全面準確理解該功能,持卡人以其未與發卡行就相關網路支付條款達成合意為由請求不承擔因使用該功能而導致網路盜刷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持卡人對於網路盜刷具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過錯責任。發卡行雖然未盡前述義務,但是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知道並理解該網路支付功能的,適用本規定第七條規定。
  非銀行支付機構新增網路支付業務類型時,存在前款未完全履行告知義務情形,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 發卡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向持卡人提供的宣傳資料載明其承擔網路盜刷先行賠付責任,該允諾具體明確,應認定為契約的內容。持卡人據此請求發卡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非銀行支付機構相關網路支付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不符合安全要求導致網路盜刷,持卡人請求判令該機構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在收單行與發卡行不是同一銀行的情形下,因收單行未盡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義務或者因特約商戶未盡審核持卡人簽名真偽、銀行卡真偽等審核義務導致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持卡人請求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持卡人對偽卡盜刷交易具有過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相應責任。
  持卡人請求發卡行承擔責任,發卡行申請追加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發卡行承擔責任後,可以依法主張存在過錯的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行、特約商戶承擔責任後,請求盜刷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同一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持卡人向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行、特約商戶、盜刷者等主體主張權利,所獲賠償數額不應超過其因銀行卡被盜刷所致損失總額。
  第十四條 持卡人依據其對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不承擔或者不完全承擔責任的事實,請求發卡行及時撤銷相應不良徵信記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偽卡盜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刷卡進行取現、消費、轉賬等,導致持卡人賬戶發生非基於本人意思的資金減少或者透支數額增加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網路盜刷交易,是指他人盜取並使用持卡人銀行卡網路交易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進行網路交易,導致持卡人賬戶發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資金減少或者透支數額增加的行為。
  第十六條 本規定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內容解讀

2021年5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銀行卡規定》),該規定於發布之日起實施。
《銀行卡規定》從新發展階段出發,依法對銀行卡交易秩序以及網際網路金融進行規制,依法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是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切實實施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的重要舉措,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政治擔當。
《銀行卡規定》共十六條,主要對持卡人與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行、特約商戶等當事人之間因訂立銀行卡契約、使用銀行卡等產生的民事糾紛進行規範。
《銀行卡規定》回應社會關切,對銀行卡盜刷責任進行了規定。《銀行卡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對銀行卡盜刷事實的認定進行了規定。基於銀行卡交易的多樣性、複雜性,《銀行卡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根據糾紛產生主體的不同,分別對不同主體之間的盜刷責任進行了規定,並在第十三條規定了不得重複受償原則。上述規定通過明確發卡行、持卡人、收單行、特約商戶等主體的義務、責任,為規範各方主體行為,提高銀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構建銀行卡制度體系發揮了指引作用。
此外,《銀行卡規定》第二條根據民法典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對息費違約金格式條款進行了規制。該條規定:發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契約時,對收取利息、複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契約的內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契約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複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為依法保護金融機構的金融債權,根據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銀行卡規定》第三條對訴訟時效中斷問題進行了規定。《銀行卡規定》還涉及撤銷不良徵信記錄等內容。

答記者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願望,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民法典。為貫徹落實《民法典》,規範銀行卡交易秩序,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銀行卡規定》)。《銀行卡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近日,民二庭負責人就《銀行卡規定》所涉主要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請您介紹一下《銀行卡規定》出台的背景、起草過程和意義。
  答:《銀行卡規定》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切實實施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的重要舉措,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及時頒布具有針對性、適用性、有利於保護人民權益的司法解釋,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政治擔當。《銀行卡規定》的出台,也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聚焦金融產品新模式,依法服務金融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從新發展階段出發,依法對網際網路金融進行規制,為化解金融風險、提高我國金融國際競爭力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高度政治自覺。
  作為一種便捷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在我國得到廣泛使用。隨著移動網際網路向數字時代快速演進,銀行卡網路支付日益增多。金融產品和金融科技的新發展在給人民生產生活帶來便利和改善的同時,也伴生著相關法律風險。近年來,在申領、使用銀行卡過程中,因銀行卡盜刷、信用卡透支息費、違約金收取等行為引發的銀行卡糾紛持續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現增長趨勢,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重要問題。銀行卡盜刷在侵害當事人財產權益的同時,也影響了銀行卡支付市場的安全穩定發展,潛藏著較大的風險。最高人民法院堅持問題導向和需求導向,著力破解銀行卡糾紛中的疑難問題以及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通過多次召開法院系統座談會、金融系統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等形式,對銀行卡民事糾紛相關問題進行充分調研和反覆論證,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最終形成《銀行卡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委員會審議《銀行卡規定》送審稿過程中,遵循司法公開、司法民主原則,邀請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以及專家學者參會,與會者對《銀行卡規定》送審稿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銀行卡規定》的出台,凝聚了社會各方才智,體現了社情民意。
  《銀行卡規定》根據《民法典》有關格式契約條款效力、契約責任、侵權責任、訴訟時效等方面的規定,對銀行卡盜刷、息費違約金條款、訴訟時效中斷等問題進行了規定。該規定在銀行卡產業法治化發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作用。其關於銀行卡網路盜刷問題的規定,對於適應金融科技發展需要,加強銀行卡網路交易安全保護,健全國家網路安全法律法規具有重要意義。
  問:《銀行卡規定》關於銀行卡盜刷問題的規定回應了社會關切。請您談談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關於銀行卡盜刷交易的相關規定。
  答:銀行卡盜刷交易分為偽卡盜刷交易和銀行卡網路盜刷交易兩種,《銀行卡規定》第十五條對兩種盜刷類型進行了界定。偽卡盜刷交易和網路盜刷交易的主要區別是,他人是否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刷卡進行交易。偽卡盜刷交易著重強調他人偽造銀行卡卡片刷卡進行交易;網路盜刷交易的特點是盜刷者不使用偽造銀行卡卡片刷卡交易。銀行卡盜刷交易認定的著眼點是“持卡人賬戶發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資金減少或者透支數額增加的行為”,該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權交易。該規定將持卡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的銀行卡交易排除在《銀行卡規定》規治的銀行卡盜刷交易之外,原因在於持卡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的銀行卡交易實質是持卡人的授權交易。
  關於銀行卡盜刷交易事實認定,《銀行卡規定》主要從舉證責任分配和法院認證規則兩個方面在第四條和第六條進行了規定。《銀行卡規定》第四條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以及“誰占有證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分別在第一、二款規定,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權交易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應予明確的是,《銀行卡規定》第四條第一款以列舉的方式列明了持卡人在主張存在銀行卡盜刷事實時可以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完成其初步舉證責任。該規定的目的是指引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自己主張,而並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須提交該款列明的全部證據材料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在個案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持卡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持卡人提交的該款規定的相關證據材料是否能夠使人民法院對存在銀行卡盜刷的事實形成初步確信。由於在銀行卡交易中,有關支付授權的所有記錄和數據、錄像都掌握在發卡行等主體手中,持卡人難以獲得和掌握,無法對上述證據進行舉證,故依據證據法上 “誰占有證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占有上述證據的主體即發卡行或者收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應承擔舉證責任。《銀行卡規定》第五條規定了發卡行的核實、保全證據義務,與舉證責任分配相協調。
  關於銀行卡盜刷責任,《銀行卡規定》基於銀行卡交易類型多樣、主體不同等特點,根據糾紛產生主體和法律關係的不同,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分別對不同主體之間的盜刷責任進行了規定,並在第十三條規定了不得重複受償原則。上述規定通過明確發卡行、持卡人、收單行、特約商戶、非銀行支付機構等主體的義務、責任,為規範各方主體行為,提高銀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構建銀行卡制度體系發揮了指引作用。
  第七條主要規定在持卡人與發卡行之間成立銀行卡契約法律關係情形下,因銀行卡盜刷發生糾紛的責任認定問題。因持卡人與發卡行之間形成銀行卡契約法律關係,故《銀行卡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九十一條至第五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以及與有過錯、減損義務的規定,區分借記卡盜刷和信用卡盜刷,分四款對發卡行、持卡人的責任進行了規定。該條規定的核心要義有五點:一是銀行卡盜刷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合法授權行為。二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採用無過錯歸責原則認定違約責任。在銀行卡契約法律關係中,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認定違約責任的法理基礎在於:首先,作為銀行卡產品與服務的推行者,發卡行在提供銀行卡產品獲得收益的同時應當以更加安全的技術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這符合製造風險者應防範風險的法理以及風險與收益相對等原則。其次,發卡行具有相較於持卡人更為強大的風險預防、控制和承受能力。規定無過錯歸責原則有利於鼓勵發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銀行卡產品和服務,從源頭上減少風險發生機率,防控金融風險,促進銀行卡產業安全穩定發展。再有,符合《民法典》關於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該規定有利於減輕非違約方責任,保護非違約方利益,增強當事人的守約意識。三是因借記卡契約法律關係與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不同,故《銀行卡規定》區分借記卡盜刷和信用卡盜刷兩種情形進行了規定。對於信用卡盜刷,又區分發卡行已經扣劃透支本息違約金等和未扣劃兩種情形分別進行了規定。《銀行卡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借記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款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於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發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關於與有過錯的規定,該條第三款規定,持卡人未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關於持卡人是否盡到妥善保管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從持卡人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和通常做法,是否妥善保管銀行卡卡片、卡片信息、密碼等身份識別和交易驗證信息,是否以具有安全性的方式使用銀行卡等方面進行綜合認定。五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關於減損義務的規定,該條第四款規定,持卡人未及時採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違反減損義務的,發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對因收單行未盡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義務導致偽卡盜刷交易以及特約商戶未盡審核義務導致偽卡盜刷交易,持卡人與特約商戶之間、持卡人與收單行之間以及持卡人與發卡行之間產生糾紛後,如何認定各主體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前述情形,因收單行與持卡人之間並未成立銀行卡契約關係,故持卡人基於侵權法律關係訴求收單行承擔銀行卡被盜刷的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持卡人對偽卡盜刷交易具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責任。特約商戶在接受持卡人持卡交易時,負有審核持卡人簽名真偽、銀行卡真偽等的審核義務,其未盡該義務導致偽卡盜刷交易的,應對持卡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持卡人對偽卡盜刷交易具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責任。持卡人也可能只訴求與其成立銀行卡契約法律關係的發卡行承擔違約責任。在該情形下,發卡行申請追加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十二條規定了盜刷者的責任。銀行卡盜刷的最終責任人為盜刷者,因此,儘管持卡人可以基於其與發卡行、收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特約商戶之間的法律關係訴求上述主體承擔法律責任,但上述主體承擔責任後,均依法享有請求盜刷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權利。
  鑒於基於同一銀行卡盜刷交易事實,持卡人享有依據其與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行、特約商戶、盜刷者等之間的不同法律關係、分別主張權利的事實,為避免持卡人重複受償,《銀行卡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持卡人所獲賠償數額不應超過其因銀行卡被盜刷所致損失總額。
  問:《銀行卡規定》第二條對發卡行收取息費違約金問題進行了規定。請您談談該規定的目的、起草思路以及如何正確理解與適用?
  答:銀行卡契約為格式契約,息費違約金條款為格式條款。在銀行卡實務中,存在發卡行工作人員在向持卡人推介銀行卡時,只強調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和最低還款額的優惠而避談信用卡逾期還款將收取逾期利息、複利、違約金等問題,或者只強調分期付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等優惠,但卻不告知分期付款將按期收取費用、逾期收取違約金等問題,這導致持卡人在不知道、不理解息費違約金的收取方式以及不知道信用卡透支交易收取的年利率遠高於普通金融貸款的情況下簽訂信用卡契約,領用信用卡。在審判實務中,因為上述問題的存在,時常出現持卡人抗辯償還的利息、複利、違約金、手續費總額過高的問題。發卡行的上述行為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引起社會公眾對該條款公平性的質疑。還有一些金融機構為獲得銀行卡市場份額,盲目增加發卡數量,不審查持卡人的償還能力,導致一些不具有償還能力的主體成為持卡人。信用卡透支消費所具有的融資性在給持卡人帶來方便的同時也伴隨著非理性消費者超出自身償還能力透支的風險。高額息費違約金雖然可以補償發卡行因信用卡透支產生的高風險,但其加重了持卡人的債務負擔。高額息費違約金條款導致信用卡債權的不良數額增多,民事糾紛大量出現,甚至產生惡意透支犯罪問題,在給持卡人個人信用造成不良影響的同時,也易引發金融糾紛和社會問題。因此,依法對過高息費違約金條款進行調整,對於引導發卡行依據公平原則擬定息費違約金條款、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基於上述目的,《銀行卡規定》第二條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對銀行卡契約中相關息費違約金格式條款進行規制。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銀行卡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發卡行的提示和說明義務,要求發卡行在訂立銀行卡格式契約時,應當對息費違約金格式條款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如果沒有盡到該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應認定持卡人與發卡行未就該條款達成一致意思表示,該條款不成為契約的內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對格式條款無效情形進行了規定:“(一)具有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其中,第一類是其他民事法律行為通用的無效情形。第二類、第三類則是格式條款特有的無效情形,其目的在於規制單方擬定格式條款一方恣意追求單方利益,違背公平原則,不合理地分配契約交易中的風險和負擔。該條規定表明,儘管格式條款成為契約的內容,但由於其有違契約正義,故需要依據公平原則對失衡的契約自由進行矯正,當事人的相關約定因違反公平原則而應認定無效。因此,在審判實務中,如果銀行卡契約中的息費違約金格式條款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應認定無效。
  應予明確的是,無論格式條款不成為銀行卡契約內容還是雖成為契約內容但被認定無效,都只是意味著該條款不能約束持卡人,不能按照該條款內容收取信用卡透支息費違約金,但並不表明,發卡行不能依法收取利息、複利、違約金和相關費用。關於如何依法確定發卡行收取的息費違約金標準,《銀行卡規定》第二條第二款進行了規定,即:“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契約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複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該款規定主要從調整原則和調整應考慮的因素兩個方面對息費違約金條款進行規制。“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是考量持卡人違約程度的因素。“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當事人過錯程度”是考量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因素,避免無限加重消費者的違約成本。該條規定實質為人民法院對發卡行訴求的息費違約金總額設定上限進行調整,該上限應依法確定。由於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質上是金融機構向持卡人出借款項,故該上限不應參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進行確定。
  我們注意到,2021年3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3號》規定:“所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在網站、移動端應用程式,宣傳海報等渠道進行行銷時,應當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並在簽訂貸款契約時載明。……貸款年化利率應以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貸款成本與其實際占用的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並折算為年化利率。其中,貸款成本應包括利息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各類費用。”該公告頒布的目的是維護貸款市場競爭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銀行卡規定》與上述規定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
  問:《銀行卡規定》第三條對訴訟時效中斷問題進行了規定。請您談談該條規定的起草目的以及如何正確理解與適用。
  答:該條規定的目的是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保護金融債權。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該條規定是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度融入審判工作,確保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發揮價值引領功能的具體體現。信用卡透支,本質為發卡行向持卡人出借款項,因此形成發卡行對持卡人的金融債權,在持卡人未依法依約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情形下,存在依法對發卡行金融債權保護問題。《銀行卡規定》第三條通過適用《民法典》訴訟時效中斷制度的相關規定,對金融債權進行保護,防止惡意逃債。該規定與《民法典》修改訴訟時效制度、更好建設誠信社會的立法目的正相契合。
  《銀行卡規定》第三條主要針對發卡行對持卡人享有的信用卡透支債權請求權的特點,採取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對該問題進行了規定。其具體列明以下三項訴訟時效中斷事由:(一)發卡行按約定在持卡人賬戶中扣劃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二)發卡行以向持卡人預留的電話號碼、通訊地址、電子信箱傳送手機簡訊、書面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催收債權;(三)發卡行以持卡人惡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第一項和第二項情形均屬於《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這一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故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應予明確的是,因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請求權是有相對人的權利,故對於發卡行採取第二項規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出履行請求的,人民法院在認定其構成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時應採取到達主義。第三項事由主要適用於民刑交叉情形。在審判實務中,存在發卡行在提起民事訴訟前,以持卡人惡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為由先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情形。該情形下,發卡行報案是否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是需要明確的問題。根據法理,權利人以提出請求方式主張權利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情形為發卡行直接向持卡人提出履行請求,此屬於“私力救濟”方式;另一種情形是發卡行向有權處理相關事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等提出保護權利請求,此屬於“公力救濟”或者“類公力救濟”方式。第二種情形屬於《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故其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該項規定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銀行卡糾紛案件中的具體化適用。該條規定:“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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