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告知書為國家稅務總局於2014年下發的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打通整合項目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打通整合項目試運行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4〕430號)檔案精神,從2014年10月1日起,我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使用打通整合後的防偽稅控系統或貨運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實現一套稅控系統開具多種稅控發票的功能。
(一)10月1日後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現有既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金稅盤又使用貨運稅控系統稅控盤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郵政業、電信業及鐵路運輸業納稅人除外。
涉及打通整合稅控系統的具體事宜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諮詢。
常州國家稅務局
2014年9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
加急稅總函〔2014〕4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打通整合項目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滿足增值稅管理及營改增工作需要,進一步方便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稅務總局進行了增值稅稅控系統打通整合,已在天津、遼寧、江蘇、浙江、河南、寧夏、寧波、湖北八省(區、市)開展了稅務端系統升級工作,現將試運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增值稅稅控系統打通整合,是在現有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只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稅控系統)只可以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基礎上打通整合,實現了兩個稅控系統的功能互通。打通整合後的原防偽稅控系統和原貨運稅控系統均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統稱增值稅發票)。
一、試點地區試點納稅人範圍
(一)10月1日後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現有既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金稅盤又使用貨運稅控系統稅控盤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郵政業、電信業及鐵路運輸業納稅人不納入本次試運行範圍。
二、系統升級時間安排
非試點地區稅務機關應於10月1日前完成稅務端系統升級工作。試點地區稅務機關應於10月1日起組織開展試運行納稅人端軟體升級工作。
三、試運行有關內容
(一)試點納稅人自願選擇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金稅盤或貨運稅控系統稅控盤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試點納稅人向系統服務單位領購稅控設備後,由稅務機關負責設備發行工作。系統服務單位負責相關開票系統的安裝調試及開票培訓工作。
(三)對於目前既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金稅盤又使用貨運稅控系統稅控盤的納稅人,在選擇確定了繼續使用的稅控系統後,由系統服務單位給予免費升級。對於納稅人不需使用的專用設備,按照專用設備繳銷有關規定處理。
(四)試點地區應提前準備好相關係統部署環境,具體要求另行發文明確。
四、試運行工作要求
(一)試點地區要做好試運行準備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試運行方案,制定試運行應急處理預案,組織服務單位做好試點納稅人培訓工作。
(二)各地稅務機關應按時完成稅務端系統升級工作,密切監控相關業務功能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上報稅務總局。
(三)試點地區省國稅局應於11月底前通過公文系統將試運行工作情況報告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