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紙增出地方廣告專版的規定(試行)》在1996.01.04由新聞出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報紙增出地方廣告專版的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1996年01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1月04日
-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各中央報社:
為規範報紙增出地方廣告專版行為,保證報紙出版和廣告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現對報紙增出地方廣告專版作如下規定:
一、地方廣告專版系“報紙登記證”登記版數以外臨時增出的區域發行的廣告專版;
二、該專版限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發行,不得擴大或縮小發行範圍;
三、報社增出地方廣告專版須在出版前一月內由報社主管部門向新聞出版署申報,經批准並在當地新聞出版局備案後方可出版發行;報社一次最多只能申請增出三個月的地方廣告專版;增版印數不足一萬者不得出此類廣告專版。
四、該專版印數須與報紙當地發行量一致,並隨當日報紙附送;
五、增版序號須在原報版序後順序標明,並在報頭下方顯著位置標明“今日×開×版”字樣;在增版版頭顯著位置註明“本版只限××地區發行,印數××萬份”字樣;
六、本規定限在發行數為100萬以上的中央報紙試行。
七、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解釋。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