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土改前已分家析產的房屋,土改時誤登在一人名下的產權仍歸雙方各自所有的批覆》在1985.12.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土改前已分家析產的房屋,土改時誤登在一人名下的產權仍歸雙方各自所有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12.27
- 實施時間:1985.12.27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5)民行字第29號關於胡秋英與王惠珍房產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稱,胡秋英、王惠珍二人的公爹楊元臣原有祖遺房四間(正房三間、廚房一間),由胡、王各住一半,後來又經過了擴建和分家,雙方仍各分住一半。土改時將雙方所住房屋五間,全部填寫在王惠珍的土地證上,但依然各自管業。一九八三年因胡秋英要拆房,與王惠珍發生爭執,經公社、大隊調解,雙方達成協會,事後王惠珍反悔,以有土地證為憑,五間房屋應歸她所有為由,向法院起訴。
經我們研究認為:胡秋英與王惠珍所住房屋均系公爹楊元臣的祖遺房產,雙方各分住一半,土改前分家時已經明確各自產權,幾十年來從未發地爭執,當地民眾、雙方親屬和雙方當事人均承認各有一半產權。根據胡秋英和王惠珍雙方長期居住管業的歷史事實,雙方訟爭房屋應歸胡秋英所有。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