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全市範圍實施機動車禁鳴喇叭措施的通告

《關於在全市範圍實施機動車禁鳴喇叭措施的通告》是為切實控制交通噪音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於2023年1月發布的通告。

該通告自2023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全市範圍實施機動車禁鳴喇叭措施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22日 至 2024年1月2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全文
為切實控制交通噪音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決定在全市範圍實施機動車禁鳴喇叭的措施,具體內容通告如下:
一、每天0時至24時,在全市範圍所有道路禁止機動車鳴喇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鳴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經部隊車輛管理部門核准安裝警報器並懸掛部隊號牌的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遇有交通受阻時可以使用符合規定的喇叭和警報器。
三、駕駛機動車在禁止鳴喇叭區域、路段鳴喇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
四、本通告自2023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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