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務院取消有關安全資格認定後相關工作的復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國務院取消有關安全資格認定後相關工作的復函
  • 來源:三維政策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於國務院取消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認定後有關工作的請示》(粵安監〔2015〕3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嚴格貫徹落實2015年2月24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自發布之日起,不再頒發安全資格證書。
二、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與修改前相比,將“先證後崗”調整為“先崗後證”。請你單位按照《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培訓〔2013〕104號)要求進行考試考核,並將有關信息錄入安全培訓考試信息管理系統。
三、依據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由企業負主體責任,安全監管部門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九十四條規定,加強考核和執法監督。請依照此規定執行。目前,總局正在抓緊修訂《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